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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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模板)(以下为采购供应部用通用合同模板稿,签订时须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修订!)请参考 全文如下: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购买_(以下简称“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为双方买卖产品的总合同,具体每次购货时,需方可向供方发出订货传真,供方根据需方的传真再回传真对具体的销货标的物品名(按供方的编码)、数量、交提货时间予以确认,但:(1)来往传真中的未及事项,均以

2、本合同为准;(2)每次交易的来往传真,均应定期(即每天一次)将传真原件集中盖章后在两日内用专递寄给对方;(3)每次交易的数量及总值有 %的增减,具体由供方决定,且此不视为违约。 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需方编码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单位数量产品单价(含税) 总金额(含税)税率税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2.1、 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1)国家标准;(2)部颁标准;(3)企业标准;(4)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

3、求的,按双方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2.2、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2.2.1、需方提货的,若有产品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双方约定标准,或有缺件情况,需方应当场书面通知供方并提出处理意见;2.2.2、供方代运的,产品到达需方处后,若有产品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双方约定标准,或有缺件情况,需方应在收货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供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2.2.3、若由于运输中途出现损坏产品现象, 需方应在收货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供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2.2.4、需方须在规定期限 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供方经查属实,应对有质量问题产品负责包换、包退。如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

4、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2.2.5、产品在使用过程质量出现问题,供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方负担,需方有权到供方生产场地检查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2.2.6、产品有特殊要求的,按卖买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3、产品计量单位、计量方法:4、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5、制造/分包/转包5.1、所有合同项下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必须由供方制造和提供,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否则需方有权拒收拒付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

5、目和/或服务。5.2、供方申请并提交全套的分包/转包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需方书面同意后,供方可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 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但应把其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交需方备案。供方仍对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向需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义务。6、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运线和码头) 6.1、交货地点: 6.2、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供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2)供方代运(供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需

6、方自提自运。6.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6.1、到货地点:6.2、接货单位:6.3、需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应在合同或订单规定交货期前 天书面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制月度要车(船)计划。6.4、供方应于订单约定交货日前 日内书面通知需方具体到货日期,并于发货日前 日内书面通知需方发货清单,于发货当日书面传发货清单和托运单复印件到需方。7、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7.1、运输方式:水运/铁路/公路/空运/联运。7.2、费用负担:供方/需方。7.3、供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供方亦应负责购买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总价款。供方应在产

7、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将保单传真给需方。8、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8.1、包装标准:8.2、包装供应:8.3、包装物回收:9、验收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期限9.1、产品检验标准:按本合同第2条选取的标准检验; 9.2、检验方法:抽查,按总数量的 %抽查; 9.3、时间及地点:需方提货的,在提货时当场检验;供方代运的,在产品到达地当场当时检验。由需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标的物按照合同附件-设备配置及相关参数进行验收。9.4、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配置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9.5、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

8、议。9.6、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10、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11、产品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1.1、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自供方转移至需方。12、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12.1、结算方式:60天,自发票入账计算。12.2、付款方式为:【电汇】等12.3、付款时间:12.4、若采取先付款后提货供货方式,则本合同必须由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授权的供方股东签署。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供方股东对未能按期交付的产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为所欠货值本息、违约金和追欠费用。13、残次品、问题产品处理13.

9、1、在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供方产品中的残次品,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 3日内为需方调换需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如供方逾期未予调换或者退货,则需方可向供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3的保管费。逾期30天后,需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同时供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13.2、对于供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的,需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

10、,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需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的损失。13.3、对于供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需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需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的损失。13.4、对于以上三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费用由供方承担。14、供方权利、义务14.1、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14.2、供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需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

11、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供方应对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同时需方有权对供方要求每次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需方保留追究供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需方人员私下向供方或供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供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需方进行投诉。14.3、供方保证供给需方的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低1%或低 元/单位,如不足,则由供方负责补偿,需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14.4、供方确保给需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此最低供价至少低于供方给予其他用户、经销商或代销商供价的 %或低 元/单位。供方须诚信履行本条款,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否

12、则视为违约。14.5、供方有权对与需方的合作方式提出改进建议。14.6、供方有权对需方合作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14.7、供方应协助需方进行新品研发和各种促销活动。14.8、供方应给予需方最低供货价格。14.9、供方可根据需方的用量及信誉情况决定扩大需方的信用额度。14.10、供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证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14.11、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供方承担一切责任。14.12、供方产品的配件(附件)若是第三方的产品,供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13、14.13、因供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需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供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原因给需方造成名誉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的名誉损失。15、需方权利、义务15.1、需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供方支付货款。15.2、需方有权调整供方送货地点(含需方分子公司)。15.3、需方有权优先参加供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15.4、供需双方在停止合作或需方通知退换货后,供方的产品在需方存放的,每日需方按库存产品价格的3 %收取保管费用。16、供方违约责任16.1、供方逾期交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额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的

14、滞纳金。 16.2、供方所交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等质量标准时,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的产品,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按逾期交货处理。如需方同意降级利用,双方协商按质论价。 16.3、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约定,由供方负责更换。16.4、如果因供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交货,需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供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日起每天按合同货款总额的0.5(百分之零点五)计。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供方交货的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將被认为是对需方的全部损失的一种赔偿(包括因迟交货影响需方的生产计划)。16.5、供方擅自终止合同,应以需方所有应付供方而未付货款作为抵扣为违约金,并退还需方已支付给供方的多余的货款。需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供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16.6、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供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需方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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