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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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三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本次我们将用四期内容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第三期内容如下: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

2、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一)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问: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二

3、)规定,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x(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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