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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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7)一、物的种类 把握1、动产、不动产: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权利的转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3、主物和从物:从物要件有3个;除非有特殊商定,否则主物的处分应附带从物一起。4、原物和孽息:A自然孽息:自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小动物生了小动物;B法定孽息:依法获得银行利息、租金。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指定的物;对特定物全部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6、替代物和不行替代物:两种物灭失的法律意义不同。二、物权概述 把握(一)概念:对特定物享有直

2、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二)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如,全部权。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必需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全部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全部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全部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物权的效力:排他性;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一样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全部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全部权。如,抵押物权与全部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四)物权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取得必需公开;不动产实行登记;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推断题09年考题已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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