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重申外卖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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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重申外卖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称62号公告),62号公告本着税收法制和据实征收的精神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不在现场消费的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再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中规定的区分是否是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来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处理方式。按照62号公告的规定

2、这种销售不在现场消费的食品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那么,根据增值税的征收规则,有这种销售行为的企业就要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时,62号公告又规定了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那么,按照实施细则29条的规定,只有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

3、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则来计征增值税。对于,从事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来说,其不可能以其他个人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经营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至少应该以个体户的形式来经营,否则无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62号公告中规定的情形应该征收增值税难以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建议征收的处理方式。其他个人的这个条款无法适用,那么就只能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了,即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于这个条款来说

4、,从事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都属于企业性质单位,都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也难以适用非企业性单位的规定;最后的一条路就是适用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但是究竟什么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呢,这个不经常如何界定呢?在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这就给征纳双方的争议留下了隐患的根源。作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尤其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快餐公司,这些企业外卖的销售额很可能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那么这些企业就会遇到是采用一般纳税人还是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则来缴纳增值税呢?大部分企业可能都会倾向于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则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如下

5、:1.如果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计算规则,那么这些企业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来抵扣税款,尤其是在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发布之后,购买餐饮业的主要原材料就更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这会使这些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进而增大企业的税收成本。2.这些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货劳税种是营业税,对于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计算缴纳规则更是不熟悉,如果让这类企业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增加他们税务管理的成本和工作量,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也是

6、不愿意接受的。虽然,企业愿意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但是作为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在收入任务的指挥棒下可能更喜欢让企业采用一般计税办法来缴纳增值税,这样能给国税局贡献更多的增值税。这就又回到上上面提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界定不明确的问题了,税企双方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的扯皮战由此开始了。这个属于政策解释的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来发文明确的,因此,在千呼万唤一下,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17号公告站在了纳税

7、人一边,明确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至此税企之间的争议能够告一段落了,但是总局17号公告的规定还是有道理的,外卖业务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就是应该属于非经常性行为,应该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来处理。但是,62号公告中规定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又如何来界定呢,什么是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呢,去快餐店买了5个汉堡,4个在店内吃,1个带走,这带走的1个汉堡是不是属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呢,是不是应该缴纳增值税呢?类似的争议还会有很多。62号公告真正的落地执行恐怕还要出台一些列的规定,否则在目前的处理模式下对现场消费和非现场消费还是难以界定的,同时也会衍生出很多征管层面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总局发了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之后,税务总局给广东国税百胜公司批复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依然有效,百胜公司的送餐业务依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应该属于一个例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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