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转换视角看透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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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转换视角看透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本文曾经发表于中国会计报实务热点版的权威解读栏目,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最近一年来的实务发展相应补充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分析。举例而言,某些永续资本工具的合同条款规定,该工具无固定到期日,按照某一浮动利率基准(如SHIBOR)+利差方式计息,发行方有权不限次数地推延支付票息,但发行方一旦选择推延支付票息,它也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股利制动机制);同时又规定,利差每隔5年跳涨3%且于累积涨幅达到6%时封顶(利率跳升机制),但发行方有权于每5年末选择偿还全部本金以及累积票息(发行方赎

2、回权)。就财务分析视角而言,上述合同条款巧妙地向发行方施加了付息压力和赎回激励,意在迫使或诱导发行方按照交易双方事先预期的方式还本付息。在此安排下,一个理性的发行方很可能会选择按时支付票息,并于第5年或第10年末偿还全部本金,否则,发行方势必承担较高的声誉风险和融资成本,另外,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说,还可能由于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而影响到再融资和资产重组事项。这意味着,该金融工具的发行定价、资金预算以及风险管理方法实际上更加贴近于一项债务工具。事实上,不仅发行方作如是观,信用评级和证券投资分析人员亦作如是观,不论上述资本工具在会计上的如何分类,上述专业人员往往会将其视同债务工具用于关键财

3、务指标计算和信用评级。然而,上述合同条款本身却并不妨碍发行方将该工具分类为一项权益工具,原因在于,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不论其发生可能性大小,均为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换言之,投资方始终无权要求发行方还本付息。借用会计准则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该金融工具不包括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述问题还有一个有趣的延伸由于发行方将上述工具视同债务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因此有可能通过套期保值来缓释利率风险的影响,例如,当管理层预计未来市场利率走高时,可能会与金融机构签订收取浮动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同,以节省未来期间的利息支出。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权益工具不能作为合格被套期项目纳入套期关

4、系,这意味着,用于缓释利率风险的利率互换合同只能作为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从而造成会计错配,最终表现为利润表上的波动。也就是说,当企业意在通过发行权益工具降低资产负债率时,或许难以兼顾通过套期会计消除利润表波动的需求。关键词四:外币筹划视角vs会计视角拟上市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可回售可转换资本工具时,往往有意识地选择弱势外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便获得利用海外低成本资金的好处。例如,某公司为募集资金拓展海外业务,正在计划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可回售可转换优先股,该优先股以欧元计价、发行和结算。投资后的第5年末,投资方有权选择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优先股回售给发行方,也可以选择在1:1的基础上将优先股转

5、换为普通股。会计上,上述优先股通常被视为主债务合同(回售条款)+衍生工具(转股条款)的组合。该组合中,前者无疑构成一项债务工具,因此,分析重点落在衍生工具是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即是否满足固定换固定原则,如果不满足,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金融负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曾经于2005年4月讨论过类似问题,尽管该衍生工具具有鲜明的权益工具特征(投资者在转股情形下通常会享有实质性的股权增值收益),但IFRIC的结论仍旧是不满足,原因是任何以外币计价的支付义务均代表了一项非固定金额。上述结论的冷酷之处在于,发行方经营得越成功,普通股的价值越高,衍生金融负

6、债的账面价值就越高,从而令发行方确认越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关键词五:投资者保护视角vs会计视角拟上市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可转换资本工具中通常会包含反稀释条款,旨在通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方法来保护投资方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利益不会在特定情况下被稀释。尽管不少反稀释条款的设计初衷仅仅是用于防范发行方的道德风险(例如,发行方故意夸大未来盈利预测、发行方向关联方或存在其他商业关系的第三方低价发行新股等),但毕竟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交付可变数量的普通股的合同义务。实务中,企业需要分析该条款对于其普通股股东及可转换资本工具投资方之间相对利益的影响,进一步判断该条款是否会违反会计准则要求的避免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

7、权益工具原则或固定换固定原则。一般而言,如果调整转股价格使得交付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若该变化是为了弥补工具投资方相对于现有普通股股东的实际利益损失(即适度补偿),则该转股价格的调整通常并不视作违反避免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原则或固定换固定原则;反之,如果转换价格的调整使普通股股东利益受损而令优先股投资方受益(即过度补偿),则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为方便说明,请看两个典型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例子(假设除反稀释条款本身有待探讨外,其他所有特征均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业绩调整机制:当投资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指标低于原先预算30%以上时,转股价格将相应调减30%,调整后不再变化•发

8、行价格调整机制:如果企业在随后期间所发行普通股价格低于初始转股价格,投资方有权要求将转股价格下调至该发行价格在业绩调整机制下,发行方无法避免向优先股投资方交付可变数量的普通股的合同义务,且发行方不能控制调整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一旦发生,调整事项必然使得优先股投资方较普通股股东来说更为受益,因此,该条款未满足会计准则所要求的避免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原则,发行方应当将该优先股分类为债务工具。在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下,假设新股系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发行,优先股投资方和普通股股东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对利益的改变,故理论上没有必要下调优先股的转股价格,否则会导致优先股投资方较普通股股东来说更为受益。但话

9、虽如此,由于发行方可以控制普通股的发行,而不发行普通股便不会引致反稀释调整,自然不会违反避免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原则。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接下来,我们为上述发行价格

10、调整机制引入一个有趣的变化假设投资方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方回售优先股,结论会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变化?根据上一节的讨论可知,当引入新的合同特征后,上述优先股将不再被认为是非衍生工具,而是主债务合同(回售条款)+衍生工具(转股条款)的组合。该组合中,前者无疑构成一项债务工具,因此,分析重点落在衍生工具是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即是否满足固定换固定原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换固定是指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由上述规定中的只能通过四个字可见,固定换固定原则较之避免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原则严格得多即使发行方有能力避免(但也可以选择

11、)交付可变数量的普通股,仍无法满足固定换固定原则。因此,发行方应当将该衍生工具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该结论的冷酷之处参见上一节。关键词六:银行监管视角vs会计视角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巴塞尔协议III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求,也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合格资本工具要求,以期在发生资本充足率不足或财务困难时,迫使更大范围的投资者参与吸收银行的损失。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其他二级资本工具必须具有减记或强制转股条款,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例如,合格资本工具可能包括以下条款:•减记债券:一旦发生无法生存的触发事件,发行方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投

12、资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可撤销地对债券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有条件的可转换优先股:发行方有权不限次数地推延支付股息,但一旦发生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既定标准或无法生存的触发事件,发行方必须立即按照前若干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上述减记和转股条款具备吸收损失的能力,没有违反(监管意义上的)合格资本工具的要求,却并不满足(会计意义上的)权益工具的要求,原因是,不论无法生存等触发事件的发生概率高低,其发生或不发生均不由发行方控制,因此,上述工具要么无法避免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要么无法避免向其他方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因

13、此符合会计准则对于债务工具的定义。相反,对于前文所述的具备利率跳升机制+发行方赎回机制特征的资本工具,尽管会计上并不违反权益工具的定义,但却不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合格资本工具。关键词七:整体视角vs局部视角我们在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的过程中见过不少这样的案例:某集团的子公司接受了战略投资者的可转换优先股投资,合同条款满足会计准则有关权益工具分类的条件;与此同时,战略投资者与集团母公司单独约定,如果子公司未于规定期限内成功上市,战略投资者有权将上述优先股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售给母公司。问题是,上述可转换优先股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上

14、如何分类?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尽管该优先股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为一项权益工具,但在集团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上却需要全额反映为一项债务工具,而不是少数股东权益(优先股) + 衍生金融负债(签出回售期权),原因在于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了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这就叫做,站在不同的台阶上,看见不同的风景。关键词八:发行方视角vs投资方视角作为发行方的交易对手,投资方也需要慎重考虑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分类问题,这是因为两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同,另外就银行业而言,上述分类结果还可能涉及投资范围限制以及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等监管事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应当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15、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进行判断,更多地侧重于被投资工具是否存在固定或可确定的到期日,以及经济和风险特征是否代表一项在发行方净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发行方和投资方的分类结果通常存在对称性,但也并非总是如此。事实上,即使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发行方与投资方之间是否应当遵循对称会计原则也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曾经于2014年讨论过某一永续资本工具的投资方会计处理,其合同条款类似于前文所述的具备股利制动机制+利率跳升机制+发行方赎回机制特征的资本工具,会议讨论中出现了以下针锋相对的观点:•对称会计观:由于该永续资本工具没有到期日,代表了发行方的剩余利益,满足国际会

16、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对于权益工具定义,因此投资方也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将发行方赎回权作为嵌入衍生工具•非对称会计观:由于市场参与者对于该永续债的预期是发行方会定期支付利息并及时赎回本金,因此,投资方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分类为债务工具有趣的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经过调研后认为该问题并不普遍,因此不再深入探讨。由此可见,关于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可能将继续存在不同的观点。常言道,换位思考、立场影响观点,当位置或立场发生改变时,思维方法是否需要随之调整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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