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1 Circ.540-MARPOL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统一解释 (译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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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PC.1/Circ.540通函(2006年11月24日)批准的MARPOL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统一解释1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在其第10次会议上(2006年4月)同意若干MARPOL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的统一解释并提交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5届会议(MEPC 55)批准。2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55届会议上(2006年10月)批准了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在其第10次会议上同意的统一解释(MEPC 55/23,第4.19段和附件8)。3所有经本委员会批准的统一解释附于附件中。附件MARPOL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统一解释草案以及相关的实施问题MARPOL附则VI第12条消耗臭氧物质

2、第12条的内容如下:“消耗臭氧物质(1) 根据第3条的规定,应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故意排放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由消耗臭氧物质泄漏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漏是否属于故意,可由1997年议定书各缔约国进行管理。(2) 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的新装置以外,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3) 本条所述的物质以及设备中含有的此类物质,当其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备中。”解释:对于填写IAPP证书附件的项目2.1.2和2.1.3,不应包括永久密封的

3、制冷设备。永久密封的制冷设备系指无制冷剂充填接头或潜在可拆除部件的设备。第14条硫氧化物(SOX)第14(1)条的内容如下: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5% m/m。第14(4)(a)条的内容如下:处于SOx排放控制区的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 m/m。解释:4.5%的限制应从2005年5月19日起适用于所有船舶,即使并未向相关船舶签发IAPP证书。这对波罗的海SOx排放控制区从2006年5月19日起,并对其他指定SOX排放控制区从相应生效日起的1.5%限制同样适用。第16条船上焚烧炉第16(9)条的内容如下:任何时候均应对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在温度低于850的

4、最小许可温度时废弃物不应送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对于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 min内达600。解释:燃料室烟道烟气出口的最小稳定温度850对连续进料和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同等适用。任何时候均应对这两种类型燃烧炉的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进行监测。第18条燃油质量第18(3)条的内容如下:对受本附则第5条和第6条约束的每一艘船舶,应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供应并作为船上燃烧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该交付单应至少包含本附则附录V中规定的资料。解释:即使尚未签发IAPP证书,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交付船上使用燃油的燃油交付单应存放于船上。NOx技术规则第3.2章适用

5、的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第3.2.3章的内容如下:对于可变螺距螺旋桨装置,应根据表1采用试验循环E2。“恒速主推进”适用的试验循环(包括柴油电力驱动和可变螺距螺旋桨装置)表1试验循环类型E2速率100%100%100%100%功率100%75%50%25%加权因数0.20.50.150.15解释:就“可变螺距螺旋桨装置”的适用范围而言,应解释为E2循环适用于任何与可变螺距螺旋桨联接的推进机,无论此系统恒速或变速运行。第5.9.6章 试验顺序第5.9.6.2章的内容如下:在最初转换期后的每一种试验循环过程中,指定速率应维持在额定速率的l之间或3min-1(取大者),除制造厂声明的公差之内的低速空转。

6、所维持的比扭矩应使整个测量过程中的平均扭矩在试验速率下的最大扭矩的2之内。解释:就“最大扭矩的2之内”的适用范围而言,应解释为,为使恒速(D2和E2)与变速(C1和E3)试验循环保持一致,每一负荷下的比扭矩应维持在发动机额定速率的最大(额定)扭矩的2之内。第5.9.9章分析仪重新检查第5.9.9章的内容如下:排放试验后,应使用零位气体和测量前使用的相同满量程气体对分析仪的标定重新进行检查,如果两次标定结果相差低于2,则试验应被认为是合格的。解释:就本节的适用范围而言,下列解释适用:(a)“应对分析仪的标定重新进行检查”应解释为“应对分析仪的零位和满量程响应重新进行检查”。(b)“如果两次标定结

7、果相差低于2”应解释为“如果两次检查结果相差低于2”,2理解为满量程气体浓度(不是分析仪满刻度)的2,即:满量程或零位检查读数的最大允许相差(ppm或,视具体情况而定):= 0.02。初始满量程气体浓度读数。第5.10章试验报告第5.10.1章的内容如下:对用于前期发证试验或未进行前期发证的船上初次发证试验的每一台发动机,发动机制造厂应准备一份试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如本规则附录5 规定的数据。试验报告正本应由制造厂存档保管,一份经核准无误的真实副本由主管机关存档保管。解释:就本节的适用范围而言,“至少”应解释为包括为完整定义发动机性能和根据5.12计算排放量所必需的数据,从原始数据单位到以g/kWh计的循环加权NOx排放值等。附录5的数据组不应认为是确定性的,也必须记录与认可具体的发动机设计和/或船上NOx验证程序相关的任何其他试验数据(发动机性能或整定数据,控制装置的描述等)。关于本规则附录5,应进一步解释为:在“表3/5,测量设备,校准”中的“偏差”一词系指分析仪校准的偏差,而不是满量程气体浓度的偏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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