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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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 00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 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 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 身份信息,以验证

2、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 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银行机构为加强

3、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 进行联网核查。第五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 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 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第六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 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第七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 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 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 银

4、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 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 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 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 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 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产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 务。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 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

5、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 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 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 务。对于开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 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报告。(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 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

6、结 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 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 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 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九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区 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 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理方法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备案。第十条 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

7、为相关个人办理银 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 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 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 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 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 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

8、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 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 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 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 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 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 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 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 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 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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