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辅导培训大纲阅读点(1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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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师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辅导培训大纲阅读点(144)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根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标准的对象。正是由于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其他一切制度设计,诸如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等才得以全面绽开。因此,民法制度实质上是以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从法律主体资格上看,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量,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力量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

2、位的标志。全部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异,其民事权利力量一律公平。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力量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力量。它以自然人自主的意思力量为前提,即推断行为后果的力量。民事行为力量与民事权利力量之间最根本的区分在于民事行为力量强调的是以自主行为来取得权利,并同时担当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量,始于诞生,最终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量一律公平。 民法通则依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差异,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力量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力量、限制民事行为力量、无民事行为力量。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可以独立

3、进展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可以进展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此外,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可以进展与他的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

4、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局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根本特征:a.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自然生物体存在,而是作为社会组织体存在。b.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肯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前提。c.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成认,其目的在于使

5、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d法人是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担当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治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对此不担当责任。 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依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展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本质是营利法人。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全部制企业法人

6、、集体全部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是根据全部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展的分类。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心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机关法人的根本特征是:a.主要从事国家行政治理活动。b.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c.有独立的经费。d.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展核准登记程序

7、,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训练、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讨论、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讨论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法人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法人的民事权利力量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力量,它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力量不是自然力量,而是法律所给予的一种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力量的社会组织。 法人民事

8、行为力量,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展民事活动,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担当民事义务的力量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力量之外,还必需有民事行为力量。国家给予法人以民事行为力量,就是为了保证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力量。民法通则第36条确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力量。 法人的民事责任力量,是法人行为力量中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力量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力量或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确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力量。法人的民事责任力量和法人的民事行为力量一样,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力量同时产生、同时毁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并且法人的民事责任力量和民事权利力量的范围全都,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力量范围内的活动担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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