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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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2.2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3 现场处置机构2.4 县(市、区)级机构2.5 专家组3 事故范围3.1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范围3.2 城镇供水突发事故范围4 运行机制4.1 预测、预警5 应急响应5.1 总体要求5.2 预案启动5.3 先期处置5.4 事故报告5.5 响应行动5.6 指挥协调5.7 信息发布5.8 应急结束5.9 善后处理6 事故调查与总结7 应急保障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7.2 通信保障7.3 队伍及装备保障7.4

2、 宣传、培训与演练7.5 奖励与责任8 附则8.1 管理与更新8.2 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我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预警预防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1.

3、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市区内发生的各类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1.4 工作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广泛的供水、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对各类可能引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预防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根据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

4、报告和处理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抢险及时的应急联动机制。2 组织指挥体系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市、区)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燃气经营企业等组成。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丽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

5、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丽水电业局、市区各供水、燃气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成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的工作组,为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2.1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3)负责全市城市供

6、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2.2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供水、燃气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

7、分析、研判,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3)市建设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4)市发改委:负责上游单位的临时供气协调,负责组织影响全市供气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抢险、抢修。(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6

8、)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固废等有害物的处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8)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9)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

9、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10)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联系人员转移所需的运输车辆调遣。(11)丽水电业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管理权属,事件由各县(市、区)负责处置的,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做好协助工作;参与伤员救助、群众情绪安抚、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13)供水、燃气企业:负责供水、燃气专业抢修队伍的建立和应急出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险处置。2.3 现场处置机构发生特别严重、严重和较重供水、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根

10、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抢救治疗、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发生一般供水、燃气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1)应急处置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供水、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抢救伤员,分析事故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控制和消除事故灾害。(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和附近医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迅速组成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

11、险救援,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3)综合保障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供水、燃气企业以及当地政府和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运输、资金及装备,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和各种物资人员到位。(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供水、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及时发布消息,进行宣传报道。(5)事件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经过,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6)善后工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当地政府等组成。负责保

12、障和提供临时避难场所;负责伤亡人员处理、家属安置等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善后赔偿、保险支付。2.4 县(市、区)级机构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内供水、燃气设施分布情况,制定处置预案,明确有关工作机构。2.5 专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组,成员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建议。3 事故范围3.1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范围包括:(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

13、死亡3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7)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8)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9)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

14、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燃气事故;(10)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3.2 本预案所称城镇供水突发事故范围包括:(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事故;(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

15、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7)城市供水网络的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9)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10)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4 运行机制4.1 预测、预警4.1.1 预防与应急准备全市各级供水、燃气管理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编制有关处置预案,加强城市供水、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供水、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配备,以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落实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1.2 监测与预测县级以上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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