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老板-你的税缴多了知道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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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老板,你的税缴多了知道吗?最近,听说这样一个事情,有一个搞工程的老板有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4月26日收到甲方拨付的预付款2700万元(含税),当天给甲方开了发票,5月5日收到材料供应商开的专票1800万元(含税)不能在4月抵扣,全额缴纳了税款,对此这个老板很不解。为什么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呢?事情说到这里,基本明晰,不懂得增值税计算方式,不会利用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谋划,造成了4月份全额缴纳了税金。那为什么说这个老板多缴税了呢?这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本来可以少缴的税没有少缴就是多缴了。下

2、面,笔者结合税收政策来剖析一下前文提到的案例,希望对读者能有所启迪。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文中提到的那个老板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按月申报纳税的,按月申报纳税的意思就是当月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4月收到预付款并开发票2700万(建筑业收到预付款纳税义务即实现),销项税额=2700÷(1+11%)×11%=267.57(万元),5月取得专用发票不能进入4月份的增值税核算,所以4月当月进项税额为0, 4月当月应纳税额=267.570=267.57(万元)。从税收政策本身来说,这个老板是正常

3、缴税,并没有多缴,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确实是有几点可以事前筹划的地方。一是收到预付款的时间是在月末(4月26日),可否和甲方商量等5月1号再付款?建筑业收到预付款纳税义务即发生,如果把预付款拨付的时间推迟到5月1日,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就推迟到5月份,同时5月5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了。二是如果甲方不好沟通(甲方一般比较强势),可否和材料供应商商量提前开票?把材料发票开票日期提前到4月末,这样取得的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后就可以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了。三是这样安排是否有风险?任何一项税收筹划都要考虑风险,风险如果很大或不可控就不是一个行得通的税收筹划,这样的税收

4、筹划只能放弃。我们先来看看第一种情况,商量甲方把拨付预付款的时间安排在5月1日是否违反税法?这要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样几种情况:收到预付款的时间;开具发票的时间;收到进度款的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时间;工程全部完工的时间。本文对这几种情况适用的前提不做具体展开,单就文中提到的案例来说,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时间是否相互制约是风险点排查的根本,如果合同对预付款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在操作上就要慎重。从财税【2016】36号文件原文看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5、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可以理解为不受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约束,因此,笔者认为,文中提到的案例把甲方拨付预付款的时间推迟到5月1日没有税法风险,实践中可以操作。我们再来看看第二种情况,和材料供应商商量提前开具发票是否可行?从商业经营的角度讲,买方应该是强势的一方,除非商品紧俏,一般情况下和供货方商量先开具发票是行得通的。那么,从税法的角度看,先开具发票,在货未到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虚开呢?我们看看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6、,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到,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

7、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政策的规定以及举例中我们得到的启发是什么呢?一个正常经营的供货方,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开具了专用发票,即使货物没有到,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

8、是虚开。这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货到票未到或票到货未到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和供货方商量提前开具发票可行而且不违法,但前提是要有证据印证交易的真实性。如果那个老板真的按照笔者分析的这样操作,无论是推迟预付款拨付时间还是提前取得专用发票的时间都能实现少缴税,材料的进项税额=1800÷(1+17%)×17%=261.54(万元),应纳税额=267.57261.54=6.03万元。这样调整一下当月比原来少缴增值税261.54万元。当然,工程发包方同时晚取得一个月的进项发票,材料供货方提前一个月发生了纳税义务,总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依然保持完整,只不过税负在上下游纳税人之间发生了转

9、移,在实务中需要充分运用智慧和谈判技巧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或通过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每一个老板及其财务人员来说,都是值得深思和值得研究的课题。怎么样?那个老板是不是多交税了呢?同样的经营行为,进行一些事前的策划和安排,结果就会变得大不一样,这就是税收筹划的魅力!笔者注:本文的初衷是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每个月的应纳增值税额时要注意取得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尽量与销项税额保持同步,应抵尽抵,避免不必要的提前交税或多缴税。文中所举例子以及论证过程曾有财税界专家匿名提出质疑,在此深表感谢!质疑的声音原文展示在这里,以体现对专家的尊重,同时也希望读者能够发挥您的聪

10、明才智明辨是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欢迎不同的声音在财税界能够产生共鸣,以最终形成和谐之音!也欢迎对本文提出批评指正,以求共同提高!专家观点之一:您文中的意见内容摸糊与政策有冲突,文章没有深度 不算税收筹划。另一个专家点评:个人认为他对建筑行业的纳税并不了解。比如开票时间与入账时间的关系,比如对选定纳税方式后不能随意变动等等,似乎他根本就不了解。给我的感觉他是用自己的观点在拆分文件。笔者这对专家的点评简要解答一下:1、文中意见是否模糊,大家自己看就可以了。2、与政策是否有冲突?与哪个政策有冲突?由于专家没有给出直接依据笔者只能根据文中所运用到政策进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基

11、本意思简单的说就是符合三流合一的真实业务不属于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基本意思是不符合三流合一的不一定是虚开,不能根据39号公告进行反推,要根据事实进行判定,并列举研发费用的例子,笔者根据公告及其解读以及列举的例子对文中案例进行了类推,不知道违背了那条法律条款?3、开票时间与入账时间的关系,由于笔者水平有限,真的没看明白,开票时间与入账时间到底和应纳增值税有什么关系。文中提到的案例是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开不开票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实现,取得发票与入账时间是什么关系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吗?我实在搞不懂,会计和税法是两条线,纳

12、税义务发生了不入账也要计税,入账了没发生纳税义务也不用交税,不知道开票时间与入账时间的关系对法定纳税义务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影响?4、笔者对建筑行业是否了解,不做探讨,行文是否专业读者会有判断。5、对选定纳税方式后不能随意变动,这话说的没错,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不能变动,这没有问题,文中案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是否选定简易或一般计税方式,但是从行文内容也能看的出来,没有说明是老项目,没有说明是甲供工程,没有说明是清包工,还非要往简易计税上靠吗?6、感觉他是用自己的观点在拆分文件,感觉?税法是靠感觉来点评吗?实务或专业问题靠感觉来评判吗?怎么拆分文件?拆分了哪个文件?能给出依据吗?笔者文中的每一个观点都能找到法律出处,只不过不想婆婆妈妈的把政策原文贴一大堆而已,懂的人一看就懂,不懂的人你把法律原文摆出来还不如说点实实在在的话来的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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