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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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集团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管理与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 劳动关系解除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员工。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三条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

2、月通知被劝退员工,劝退方式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 如员工患有非本员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员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 如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员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如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

3、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 如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如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较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如员工经过入职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 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

4、制度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如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如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如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如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

5、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部门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

6、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须需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第二章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对员工离职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公司的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员工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第二节 工作内容的移交 第三条 员工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

7、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室主任、(科长)、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电脑、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资料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后勤清算和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进行工作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使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

8、,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第三节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第三章 辞职辞退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

9、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第二节 辞退员工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

10、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身体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公司、医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确定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

11、9)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需要者。 第五条 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

12、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执行。第三节 员工辞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原则上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员工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辞退、员工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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