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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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NEWS.SOHU.COM2002年03月02日13:28缺省媒体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

2、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

3、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

4、检验。 第九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

5、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6、。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

7、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五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第十七条鉴定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

8、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9、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10、。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

11、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医疗事故赔偿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12、资倍以上的,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

13、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

14、过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人。1、病人法律意识增强、医护人员法律观念仍然淡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富裕了的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就医中,医护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或过去一些约定俗成的作法,现在就会被患者及其家属看作是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比如未经患者同意带见习生入产房见习、将典型病种拍照示教。遗憾的是,我们一些医护人员法律观念淡薄,依然我行我素,这就难免陷于各种纠纷的漩涡。 2、病人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不了解,医务人员与患者缺乏沟通

15、。有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患者缺少有关疾病知识,对病情变化不了解;有的对于疾病诊断的客观难度不认识,认为诊断不出来就是误诊;还有的患者对并发症认为是误治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周密考虑、充分估计其可能发生的问题而进行准确交待,患者或家属往往没有思想准备,出现意外后常不能理解而闹纠纷。社会对医学不了解,病人、家属对医疗服务不理解,病人一旦出现死亡、残疾、脏器功能障碍,便以为是医务工作者的失误,一口咬定是差错事故,大吵大闹,殴打、辱骂、进行人身攻击。 3、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长期以来,这是病人投诉的热点。开高价药吃回扣、要红包,坑害患者的事在一些医院仍然存在。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推诿病人等现象常常引起医疗纠纷。 4、病人要求增高,医疗服务跟不上。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病人对就医环境、医生技术水平、服务态度要求是愈来愈高。正如一位患者所说:“现在我们是花钱买服务。我们在想什么,我们要干什么,医务人员都应该知道。”而由于病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爱好和修养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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