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原则之三:我国法律中的平等理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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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stc_zql_试议法律的平等原则一、关于平等的哲学认识平等是一切现代法律所标榜的基本原则之一。许多立法者在向公民颁布法律时也总是极力地宣扬该法律对任何人是平等的,但是,平等确切的定义是什么呢?伯林把平等的要求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权利的平等,另一种是人格的平等。卢梭认为: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如贫富贵贱、利益分配等。他们的这种分类是无疑是有意义的。然而,就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平等而言,资产阶级学者鼓吹的“人生而平等”与他们鼓吹的另一天赋人权-私有财产权却

2、并行不悖。这样,他们陷入了一个不可解脱的逻辑矛盾:对私有财产不等量的占有,必然打破人的“人生而平等”的状态。马克思考察了商品交换者交换的形式,马克思承认这种交换在形式上是平等的。马克思说明了一个道理:正是人们之间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马克思通过对平等自由形式背后的经济伦理批判,揭露了资产阶级在平等自由口号下对资本主义不平等伦理关系的掩饰。以绝对平等忽视社会和自然存在的不平等事实,只能是一种“乌托邦”情结。 马克思并未排斥自由、平等,但马克思自由、平等观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关心的是无产阶级的伦理命运的解放,是在物质丰裕基础之上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重

3、建个人所有制”是自由、平等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基础。二、法律与平等以往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因而对每个人是平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法律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是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当一定阶级的统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时,法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确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社会矛盾尖锐化,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就成了主要方面,社会公共职能往往就化为乌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

4、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平等的阶级性和相对性并不否定法律平等原则的正当性。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但作为社会利益管理的行政规则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平等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少数寡头和多数平民的平等观念都不完善,平民要求一切平等,寡头要求政治职务的分配不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利要求的增强和民主的推进,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全人类面临的生存和生态危机等迫切问题的出现,要求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减弱,社会公共职能不

5、断扩大。进入当代后,法律变革的力量已不再激进地倾向于人民的反抗也不仅仅是依赖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对法官的授权,而在于能将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实效三者进行平衡和综合。虽说法律的平等原则是重要的。但是,实际上,人们由于其社会性而愿意使他们的平等权受到某些限制。美国哲学家艾德勒说:“在平等、法律与正义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我们可以说,平等、正义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根据正义对平等进行调节和限制。 然而,在阶级社会中,正义也不是超阶级的。关于正义的话题可能需要更大的篇幅来另作探讨。在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最大的非正义莫过于对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做平等的对待。法国著名作家

6、阿纳道勒佛朗斯也曾讽刺过“崇高的法律平等”,“这种法律赋予富者和贫者以平等待遇,竟然一视同仁地禁止他们栖宿于桥梁之下、沿街乞讨并偷窃面包”。 对于一种不平等的法律,那么要看它有没有合理性。一旦这种安排因情势的变化或科学知识和人类知识的发展认为不再合理时候,正义感通常就会强烈的表现出来。这时就会推动对于法律在平等保护中涉及差别保护和不平等的内容加以变化。三、我国法律中的平等理念在中国古代社会虽也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但它即使能够实现,也同“立法”的不平等直接联系。中国近代法理学对平等价值的叙说基本上援用了西方启蒙政治哲学对平等问题的叙说,而从西方平移过来的政治哲学经过汉语思想的处理,基本上失去

7、了对平等价值的渊源的追问。平等原则被简单平移到法律规范之中,复制了平等原则的书面形式,却失去了对平等原则的历史把握能力。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人们为解决真正的法律的平等问题做出了诸多切实的努力,但迄今为止人们尚未发现一个能完全令人满意的标准。那种宣称法律不得根据与此一法律的目的毫无干系的理由将人做差别对待的说法,无异于对实质问题的回避。人与人是不同的、事与事也总存在一定细微差别,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标准不应该要求完全的平等。我国当代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的准则是:、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以看

8、到,我国当代法律承认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而实行必要的社会法律保障。例如;有两个小孩,一个是农村贫困家庭的,另一个在城市富裕家庭,无疑他们存在着诸多不平等,但对于人格而言,他们却应该无差别受到尊重和关心。由于他们都有上大学的可能却必须面临一个贫困一个富足的这一先在事实,那么社会对于农村的孩子的相应制度保障如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无疑就是必要的。我国对于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法律保护都体现了这一点。另外,对于何为平等的哲学问题的不同观念,并不能够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对现实的、具体的不平等进行检测的否定性标准。人们也许不能够客观地和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平等,但是,我们有可能表明什么事情是不平等的,并且有可能合理地辩论平等问题。例如,对于失败的国有企业来说,并不是这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们缺少自由处置的权力,而是人民缺乏民主监督和民主参与管理的权力。同为企业的主人,权力赋予的严重不平等是这些国有企业失败的重要原因,这种判断是不难为公众所认同的。四、结论1、 法的平等原则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平等是根本不存在的。2、 虽说法律的平等只是相对的,但是平等原则却不会因此而丧失它的重要意义,任何当代法律都不能无视平等原则。3、 衡量任何一种法律是否合乎平等原则的最终标准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正文2644字)ustc_zql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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