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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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以及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为了切实落实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组织落实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朱铮宸副校长任组长,陆耀庆任副组长,成员由吴玮、侯立玉、胡伟英、孙汾照、张建华、董惠良、张仲礼、刘启尔、王钢华、郑聪建、沈定海、丁辉君、曹国跃、陈国新、苗永堂组成。日常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医务室(电话:671

2、05468)。各院区要相应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二、职责分工教务处负责在籍学生信息统计、学籍变更及注销信息的登记;学生处负责学校信息、人员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定点医院确定及申请到区县经办机构的零星报销;总务处负责校内诊疗、转诊、凭证签发,对符合规定医药费用报销的审核;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障经费的管理,对符合规定医药费报销。三、医疗保障对象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四、转诊定点医院奉浦校区为奉贤区中心医院;徐汇校区为市第六人民医院。各院区可在所在区确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五、医疗保障待遇1、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

3、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2、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统筹资金支付。3、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学生个人分别按校内门诊医疗费用10%、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20%的比例支付,其余按规定报销。4、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5、未经医务室同意转诊,自行外出就诊或未经同意到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学生个人自理。六、就医管理1、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校医务室就诊或转诊医疗。因

4、病情需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医疗。2、学生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的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3、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外省市的,经报学校医疗保障办公室(医务室)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4、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学生凭“住院通知单”和“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到学校医务室开具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凭结算凭证就医。七、医疗费用结算1、在学校医务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生支付医疗费用的10%,其余学校承担。2、学生按照本校就医管理规定,在定点医院发

5、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学校医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学生公寓10号楼126室),办理时间为每周二下午1:00到3:00。核定后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外(医疗费的20%),其余到学校财务处报销(行政楼116室),报销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下午1:00到3:30。3、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由学生处集中到区

6、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4、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市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医院予以记账,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八、其他1、要加强对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院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职能部门,切实把好实事善事做好。2、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就医必须出示本人证件,不得冒名顶替,一经发现查实后,个人所垫付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违反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学生医疗保障经费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补助资金在市财

7、政下拨后由学校财务处全额核拨,超支部份除财政补助50%外,其余由各院区承担。4、要加强对学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加强医疗机构建设。5、建立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将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范围。继续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6、各院区要根据上海市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院区具体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附:上海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就医和结算流程二七年五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就医和结算流程一、就医1、普通门诊:学校医务室就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转诊单本市定点医院就诊。2、本市、外省市急诊范围内疾病:就近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3、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

8、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外省市的普通门诊:报学校医疗保障办公室(医务室)同意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4、住院:学校定点医院开具住院通知单凭住院通知单学校医务室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凭学生证和结算凭证住院治疗。5、门诊大病:学校定点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申请登记表凭门诊大病申请单学校医务室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凭学生证和结算凭证治疗。6、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向学校医疗保障办公室登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二、费用结算1、校内医务室:附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学生个人支付医疗费的10%,其余由学校

9、支付。2、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外省市的经报学校医疗保障办公室同意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本人垫付到学校医务室领取、填写报销凭证(每周二下午1:003:00)提供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医务室审核(附合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的,学生个人支付20%)财务处报销(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二下午1:00到3:30)3、住院、大病门诊发生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市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医院予以记账,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学生本人支付)。4、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人现金垫付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向学生处提出报销申请提供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学生处统一集中到区经办机构申请报销。5、未经学校医务室同意转诊,自行外出就诊或到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自理。-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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