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及注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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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法案(十三条)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

2、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解读

3、】“光荣革命”发生的第二年即1689年,英国议会上、下两院依法在威斯敏斯特宫(西敏寺)集会,制定了权利法案,以确保人民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的传统。该法案全称为关于宣布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法案,共有13条款,分为两部分,一是宣布禁止国王的诸项“非法权力”,二是明确列举人民的各项自由与权利。这条材料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性质、特点等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法案之一,也是英国许多宪法文件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得知:国王无权废止任何法律,议会所享有的立法权得到了应有的保证。国王无权设立审理宗教事务的钦差法庭,无权征税,无权

4、征召和维持常备军,因而国王建立独裁统治的军事基础被消除了。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新教徒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置备武器的权利。应自由选举议员,议员在议会中享有自由演说、辩论,或自由议事的权利。议会应当经常开会。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得知:议会享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权、批准国王征税的财政权、维持常备军的军事权等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人民享有请愿权,议员享有言论自由、议事自由等权利。在约束王权的同时,议会的权利得到了扩大,同时就使普通人的基本权利获得了保障。【注释】指1687年4月4日发布的“容忍宣言”和1688年4月27日发布的第二次“容忍宣言”。指1686年詹姆士二世非法设立的宗教事务钦差法庭,实质上是恢复英国革命开始时已经废除的“高级法庭”。指1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发布告示,继续征收国会通过给先王查理二世的王室经费。指詹姆士二世擅自将常备军由六千人增至两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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