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快件运输合同暨月结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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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件运送协议暨月结协议协议编号: 甲 方(顺丰): 乙 方(客户): 乙方月结有关信息:(一)月结卡号(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 月结起算日期: 年 月 日(三)月结对账单投递方式选择:(可单项选择或同步选择如下两种方式) 电子邮箱 账单发送邮箱地址: (由甲方填写)账单接受邮箱地址: (由乙方填写) 快递 乙方地址: 营业地址 其他地址: 对账人姓名: 对账人联络电话/手机: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件速递客户,且双方已经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为以便运费及有关费用结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一种月度赊款信用,即乙方成为甲方之月结客户。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

2、同到达如下条款:第一条 尤其条款:风险提醒与救济方式1.1 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原因。虽然托寄物毁损、遗失概率很低,但仍存在这方面风险。乙方同意根据托寄物实际状况,积极采用分票寄运、保价、妥善包装等手段,使对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减少。1.2 甲方提供基本快递服务,系根据托寄物重量(而非托寄物价值)收取基本运费,根据公平原则,甲方赔偿原则也以乙方所支付运费(而非托寄物价值)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导致损失,防止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如下重要风险

3、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1.2.1 限价及分票寄运:甲方所提供快递服务,每票托寄物单票价值上限为2万元;如托寄物单票价值超过2万元,请乙方将托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价值2万元如下并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物所有毁损、遗失风险。1.2.2 保价:甲方提供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价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乙方认为甲方基于运费所进行赔偿局限性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应根据托寄物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导致损失。1.3 乙方根据上述1.2条所述进行分票和保价后,也许导致每票托寄物单重局限性1KG首重,并进而使乙方整体运费(基本运费和保费)增长。但

4、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整体赔偿责任亦将加重,属“公平”基础上对等义务承担。乙方需谨慎评估、权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济利弊,如乙方为节省运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6.1.1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1.4 如因托寄物价值过高或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上述“分票寄运+保价”方式得到足额救济,请乙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运送方式。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按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及原则向乙方提供快递服务,负责将乙方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2.2 甲方有权按照托寄物重量收取基本运费,并根据乙方选择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用。甲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能力和义务。

5、2.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或出于安全需要,甲方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算。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费用。2.4 若乙方或其指定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甲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甲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2.5 乙方选择代收货款业务,需先与甲方签订代收货款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双方协议约定。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托寄物件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3.1.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申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精确、真实地填写甲方运单之各项

6、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付款方式和服务项目、填写客户编码、月结账号、寄件人、收件人名称、地址、联络电话等资料。3.1.2 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送。3.2 如下属于严禁寄递物品:发票、有价票证、国家禁寄刊物、文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协议、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对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规严禁邮寄物品。乙方需保证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3.3 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外,甲方对于托寄物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需要保证托寄

7、物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严禁生产、销售、传播物品; 2)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与第三方约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原则; 3)托寄物不会导致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3.4 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乙方可自寄件之日起七日内规定更改为由乙方付费,并需要向甲方支付每票20元手续费;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则不可更改付费方式。3.5 如托寄物在派送时需要支付入仓费,则该费用由乙方或其指定付款方承担。如甲方垫付入仓费,乙方或其指定付款方需额外承担服务费,除非乙方在寄件时明确指示如需支付入仓费则不予派送。 (备注:入仓服务费收费原则如下:国内入仓_

8、元人民币,香港入仓_元人民币。甲方可根据实际状况调整入仓服务费原则,并予以公布。)3.6 乙方可作出不一样付款指示,但假如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乙方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送有关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来回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3.7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期间偿付所欠甲方月结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迟延支付、拒绝支付或私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月结费用。3.8 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事先理解甲方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及原则,并据此选择甲方所提供快递服务。第四条 特殊约定4.1 乙方员工为乙方托寄物品或者接受物品,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经企业盖

9、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乙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受物品之行为。乙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运用工作之便托寄、接受乙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理解本协议规定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4.2 如乙方为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件费用,乙方亦应在签收货件时填写月结账号,以便双方查对。在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货品运送有关证明资料和文献。4.3 因收件人以外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积极采用必要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4.4 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

10、易关系,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物,则乙方在交付托寄物前,需要将甲方承运过程中也许存在风险、赔偿原则等有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并彼此就商业交易有关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到达共识,同步,乙方需要采用合理措施使甲方免于遭受托寄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损失,对于超过本协议约定赔偿原则部分,乙方同意对甲方予以赔偿。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5.1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货件费用月结账单供乙方审核,月结费用根据甲方结算月度内公开施行收费原则和乙方实际发生票件量计算。乙方如对该月结账单持有异议,应自甲方送达月结账

11、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完毕对月结费用查对和确认。乙方承诺在每月 _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费及有关费用。5.2 乙方可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月结费用。乙方支付月结费用时,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作。现金结算,需保留甲方收款人规范签收记录。否则,乙方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5.3 乙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甲方费用时,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额局限性,则应付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步甲方每票加罢手续费20元。5.4 甲方对乙方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可以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

12、扣。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步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运费及有关费用权利:1)当乙方无法定事由拖欠甲方所有或部分月结费用超过十五日;2)乙方在月结协议生效后使用量持续三个月未到达 元/月。5.6 对于乙方拖欠运费及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5作为逾期违约金。第六条 托寄物毁损、灭失赔偿(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6.1 保价与赔偿。甲方为乙方承运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由乙方根据托寄物实际价值和赔偿规定,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毁损、灭失之后赔付原则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特约定赔付原则如下:6.1.1未

13、保价托寄物赔偿原则:若因甲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同步,甲方按照货品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九倍。6.1.2 保价托寄物赔偿原则:若因甲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甲方按照保价申明价值及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则甲方按托寄物申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6.2在遵照第6.1条规定前提下,双方就托寄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价值到达如下共识:6.2.1 甲方收取保价费用根据乙方对托寄物申明价值为准。鉴于甲方无法对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核算,乙方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来申报申明价值。对于高价值或非常宝贵物品,甲方提醒乙方采用随身携带

14、运送等更为安全方式。6.2.2保价托寄物赔偿遵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即:如乙方托寄物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甲方不对超过其实际价值部分承担责任;假如乙方托寄物申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则甲方不对实际价值超过申明价值部分承担赔偿责任。6.3 因甲方过错导致托寄物迟延派送,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6.4托寄物已经保价,按照第6.1.2条规定执行。6.5 乙方因违反第3.1、3.2、3.3条规定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用强制措施、行政惩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乙方应积极采用有效措施以防止甲方受到牵连,如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6.6 如乙方已按托寄物实际价值或申明价值获得赔偿,托寄物所有权及其对应索赔权利即按比例转移至甲方所有。第七条 赔偿责任免除条款7.1 因下列原因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防止客观原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修改、政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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