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43132833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为认真落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确保2021年度全市煤矿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中共河南省禹州市委办公室、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近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对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文件指出,乡镇党委、政府:1.凡本辖区出现无证开采或证照不齐开采的,取缔、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对党政正职就地免职。2.凡本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党政正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 一年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特大伤亡事故的,党政正职降职使用。4.一年发生3次重大伤亡事故或两次

2、特大伤亡事故的,党政正职予以撤职。5.停产整顿、修理整改期间,入井人数超过9人的;不开主扇,自然通风的;私自生产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监矿员开除公职,分包领导给予就地免职。 国土资源局:1.对煤矿企业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不利,导致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2.凡出现无证开采及取缔矿井死灰复燃的,给予单位一把手党纪、政纪处分。 煤矿和非煤矿山管理局:1.对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制止不利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而同意复工生产的,对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2.全市全年连续发生3次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两次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单位一把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乡镇煤管站所辖区域内小煤矿发生重大或特大死亡事故的

3、,对煤管站站长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电力公司:1.为被列入取缔、关闭矿井和无证矿井提供电力的,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对主管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处分。2.市政府责令切断电源而没有切断电源,或私自供电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对一把手就地免职。3.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电,导致特大伤亡事故的,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对一把手给予撤职。 公安局:1.为无证矿井、证照不齐矿井和被确定为取缔、关闭矿井办理民爆器材使用许可证,提供民爆器材的,对主管局长给予行政处分。2.因私自办理证件、供应民爆器材导致无证或被关闭、取缔矿井发生伤亡事故的,对局党政正职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煤矿企业:1.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每死亡

4、1人罚款2万元。2.连续发生两次3人以下或一次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撤销矿长职务,吊销矿长资格证书。3.发生一次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1人罚款5000元,集团公司党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次特大死亡事故的,党政正职予以撤职。 乡镇煤矿:1.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撤销安全矿长职务,3年内不得重新聘用,对矿长黄牌警告一年。2.连续发生两次3人以下,或一次重、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取消终身任职资格。3.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事故的矿井予以关闭。 除上述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隐瞒事故不报者,经济处罚加倍,行政处分从严;有关经济处罚必必须依法进行。 贺景昌 胡丙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