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律师版(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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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合同律师版特许人:受许人: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

2、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a)使用代表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b)使用_名字/标志的权利;(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第4条区域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

3、物地址。第5条专属性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_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_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_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_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_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第6条期间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年。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

4、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月发出通知。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各方不发出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第7条善意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第9条特许人的质量标准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

5、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9.1建筑物_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_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9.2授予的各项权利9.2.1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

6、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9.2.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9.2.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其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_”名称。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特许经营合同律师版(二)立

7、合同书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一、基本资料店名:(以下简称该店)负责人:地址: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员工数:正职:员;计时工:员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点到下午点。三、商圈范围:(另附圈)东:西:南:北: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

8、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第二条合同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五年。第三条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第四条名词定义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第五条合同范围一、双方同意

9、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第六条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第七条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

10、须退还。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第八条授权使用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销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

11、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第九条开店筹备事项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1.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2.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3.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4.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5.招

12、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6.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1.营业卖场的地点;2.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3.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4.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5.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6.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第十条经营管理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

13、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

14、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七、订货与退货处理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2.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3.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4.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律师版(三)特许人:受许人: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15、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a)使用代表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b)使用_名字/标志的权利;(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d)在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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