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税:合同隐藏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1)(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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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合同控税:合同隐藏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1)(老会计人的经验)经济合同签定得好坏或适当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税收风险又一定的关系。通过实践调研发现,经济合同往往是企业税收风险的隐藏之地。一般而言,合同中隐藏两种税收风险:一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约定不当使企业多缴纳税收;二是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悖从而承担多缴纳的风险。基于此分析,如果合同没有签定好,其中隐藏的税收风险除非通过双方协调一致能够进行合同的修改和修订,否则税收风险无法规避,必定要发生,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因此,企业在平常业务过程中签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

2、中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税收风险,尽量在合同签定环节规避隐藏的税收风险。下面以租赁合同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分析,销售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条款的税收风险分析,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账务涉税风险分析为例对合同中隐藏税收风险进行详细分析。一、租赁合同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租赁合同价格涉及到的税收风险是:出租设备或动产的租赁价格和水电费没有与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即没有进行租金分解而使企业多缴纳了房产税。为了节省税负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务必做到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第一,在租赁厂房或房屋时,水电费用必须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

3、。因为水电费用必须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出租人在申报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更小,可以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否则水电费用要并入房产税的申报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多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税负。第二,厂房或房屋和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一切租赁时,必须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租赁合同,这样可以使出租人少缴纳房产税,否则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也要并入厂房或房屋租金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增加多缴纳房产税的负担。案例分析1:某企业租赁合同隐藏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1)案情介绍A公司系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现A公司决定将其经营的M中心商

4、场的地下一、二层以租赁方式开办“东方家具广场”,即将M中心商场地下一、二层约180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出租给60户生产家具的客户(以下简称“租户”),并分别与租户签订各自独立的租赁协议,以确定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及能通过租户的营业额对其偿付能力进行判断,A公司拟采取统一代收货款,将扣除租金后的代收货款返还给租户。上述租金收入中包含A公司提供场地应收的场地租赁费、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B物业公司为A公司提供包括地下一、二层在内的全部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A公司全额支付B物业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转付给B物业公司)。

5、C公司因参与东方家具广场的管理方案的制订、高层管理人员的派驻,按有关协议约定,A公司需向C公司支付相关的品牌及管理费。按照与C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拟打出“东方家具广场”的广告宣传牌,进行形象宣传和商业推广活动。请分析案例中各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2)合同中隐藏的涉税风险A公司与C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的涉税风险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容易使人理解为C公司提供给A公司品牌家具市场的管理经验,并派遣高级管理者前往A公司开办的家具广场协助A公司付诸实施,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收取品牌及管理费。这样A公司在账务处理上必然体现支付“品牌使用费”等类似的支出,加之A公司对经营家具广场业务采取了统

6、一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保证租户能将通过东方家具广场销售的家具收入全额在M中心商场的统一结算柜台进行结算,A公司拟自招工作人员,负责各租户的家具买卖),从而证明其经济行为是一种自营行为而非所谓的租赁行为。若以此类推可得出结论即A公司目前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相当于本环节经销家具所取得的增值收入。依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就租金部分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A公司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涉税风险A公司与各租户签订的所谓“租赁”合同,即便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认定A公司的此种经济行为是租赁业务,那么依据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租户收取的管理费,就属于租赁行为的价外费用。按税法规定不论

7、该价外费用所有权是否归A公司所有,也不论该价外费用收取时开具的是何种发票及账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租金收入的营业额一起缴纳营业税。由于A公司需将家具广场的物业管理费会同商场其他部分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B物业管理公司,这样也会使A公司的计税基数增加,虽然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但会增加其营业税税负,造成收入与成本同时增长。同时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也会使这部分管理费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既在A公司缴纳了税款又计入B公司的营业收入并纳营业税。由此可见,作为自营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要重于作为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显然,A公司目前按租赁业务经营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必须使得租赁行为从合同到实质运作经营能够完全吻合。否则,

8、A公司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3)通过合同的正确签定实现节税的分析改变A公司与C公司的协议内容及运作模式如果要消除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对A公司自营行为的误解,A公司必须改变现有的与C公司签约的主体身份,应以承租A公司场地的60户租户代理人的身份与C公司签订家具广场经营过程中品牌及管理费收取的相关合同。在实际运作中,也应由60户租户分别向C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为便于操作以及节约成本可由A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予以协助统收统付,但发票仍由实际收取款项的C公司分别开具给各租户。如此操作的结果是,A公司不再在账面上体现支付C公司“品牌及管理费”支出,减少了自营业务的嫌疑,同时也相应降低了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租金额

9、。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改变与C公司的协议内容及运作模式,能有效降低A公司的营业税税负。改变A公司与B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支付模式为进一步降低A公司的营业税税负,可改变现有的支付B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模式,将地下一、二层家具广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法分解到每一租户,由租户直接向B物业公司交纳上述物业管理费。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虽然会相应降低,但也减少了直接向B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所以并不会影响其利润。然而,随着收入的减少相应的营业税计算基数也会减少,进而降低了营业税税负最终会使企业的总利润有所增加。(4)分析结论将现由A公司统一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分解

10、为三大部分:一是A公司纯粹提供场地所收取的场地租赁费:二是合作伙伴C公司为60户租户搞好家具广场经营所提供的品牌及管理部分取得的费用:三是B物业管理公司为家具广场的60户租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租户将对A公司支付的租金,转变成分别对3家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尽管增加了租户支付租金的手续,但可以通过手续费返还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此,既可较大幅度地降低A公司的整体税负,同时又能规避前述租赁与自营的歧异给A公司带来的潜在涉税风险。二、销售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条款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

11、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的税收风险如下:(一)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面临不能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12、(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出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进行贴息所发生的票据贴现息,虽然采购方获得销售方给予的载有销售方名字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采购方的名字而是持票人销售方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

13、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二)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息,面临漏缴增值税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4、。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

15、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实践中,由于销售方收取采购方的票价贴现息时,往往把银行开给销售方的银行贴现凭证交给采购方进行入账,没有开发票给采购方,结果犯了漏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将难逃税务机关的稽查关。基于以上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的税收风险分析,应采取以下合同控制措施: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出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进行贴息所发生的票据贴现息,销售方必须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据此合同条款,采购方支付的票据贴息就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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