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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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强化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证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21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

2、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依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依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加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依据人员状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

3、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状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

4、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状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别状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

5、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掉、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修理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状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

6、,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保证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看法 国森防 2021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

7、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保持特别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 区和农林交错地 区的森林火险状况 ,充分合计农业、林业生产和林 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 内

8、,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 火行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灾隐患 ;在森林 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 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要催促 以森林资源为载体 的风光名胜区、 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 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催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 落实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 防火进林 区、进社 区、进校园宣扬教育

9、活动 ,加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催促相 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 林 业主管部 门和 气象机构要加 强森林火险监测 和预报工作 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公布制度 气象部门公布四级 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公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 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

10、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 出用火 申请,报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线带 ;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 以外并具备合适 四 明确现场责任人 ;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 七 明确用 火蔓延应对措施 ;

11、八落实专人看守 ,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 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内, 因防治林防火区用 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 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 防火 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 内 的住宅、厂房 、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 ,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 电力和 电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

12、地段应 当开设 防火隔 离带, 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 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 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 民风民俗、传 统习俗和 宗教等活动 ,必须设立 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扬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扬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加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 中做 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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