笋岗街道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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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笋岗街道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街道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制订笋岗街道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为笋岗街道和笋岗街道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

2、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一)以笋岗街道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机关科室;(二)以笋岗街道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条款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必须对街道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第七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

3、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此方面的内容很难了解。经营权到是可以到工商局查办,是否有履约能力如何了解?很难操作。,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及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第八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街道其他科室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不得越权签约或者承诺不属于自己职权和管辖范围内的事宜。第九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外,应当采用书面格式。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变更及解除、解决争议方法等基本内容。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4、合同不得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裁判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仲裁或者法院裁判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具体明确的约定仲裁机构或裁判法院的具体名称。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十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二)违反街道根本目的、宗旨的约定;(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应按照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件写明全称或者全名,并载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涉及自然人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

5、证件编号。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超过五年的,应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涉及国有物业租赁的,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第十二第十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承办人应将拟签订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并起草合同文本草案,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提交法律顾问审查审查,并经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能正式签订。第十三第十五条 合同评审审查的要点是:(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项内容与上述类同。该内容在实践中很难了解,只能在签订合同当中,约定违约责任限制对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6、、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真实性。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如何审查对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很难操作。(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与上述批注相同。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四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承办部门负责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提交党工委(行政)办公室:1、人应事先提

7、交合同草案,填写笋岗街道合同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2、对方签约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法律、法规规定对方签约单位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特许经营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对方签约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5、其他材料。一并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二)审查核。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应当在收到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三)修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8、调整。经修改、调整的合同文本草案按审查核程序再行审查。进行审批。(四)审批。街道分管领导根据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签署意见。街道主要领导根据部门意见、法律顾问意见及分管领导意见,最后做出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决定。(五)签订。街道主要领导在处理单上批示批准意见后,承办部门按批示意见进行办理。合同签订一式五份,对方当事人一份、承办部门一份、街道财务室一份、党工委(行政)办公室两份。存档。街道主要领导在处理单上批示意见后,处理单及合同文本草案存档,其他材料发还承办部门,由承办人按批示的意见办理。第十五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9、。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六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七第十九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八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街道

10、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第十九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街道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街道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项内容是否过于严苛,会不会打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或过于谨慎影响合同的履行。请考虑。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承办部门应出具合同履行完毕报告

11、。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街道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变更、解除合同。涉合同变更、提前解除的情形,应当在各单项合同中作为重要条款予以明确。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

12、四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单位(承办部门)负责处理。签约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提交法律顾问,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按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意见处理。涉及街道几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重大纠纷成立一个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应提请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提交法律顾问解决,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并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3、(一)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申报表”,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二)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提交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街道主要领导作出批示意见:如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处理意见等。(三)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八第三十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判决书

14、、仲裁裁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承办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跟踪和督促该文书执行情况。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承办人承办部门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催告仍不履行者,由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原纠纷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的,应向原代理人沟通,并由原代理人办理申请执行的相关事宜。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第七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条 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包括:

15、。(一)合同草本合同订立后,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交党政办公室,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合同处理单、合同审查意见。;(二)合同正本。涉及合同履行纠纷或合同变更、解除的,需保存相关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承办单位应将全部合同资料整理成册,按照时间顺序先后编排,装订成册, 正本送交党政办公室存档。(三)合同履行完毕情况报告,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承办部门应制作合同履行完毕报告,交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存档。(三四)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按照时间顺序先后编排,装订成册。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 未经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街道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擅自签订合同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出,街道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三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街道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其所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以外笋岗街道其他所属事业单位、部门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党工委(行政)办公室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1、合同处理单 2、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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