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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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遵公办202X7号 _ 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公安局、分局,局机关各部门: 为确保全市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遵义市公安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刑侦支队。 附件:19年9月日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1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移送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直接受理案件:

2、1、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 2、通过秘密侦查措施手段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 、预审期间对案犯的审理和调查取证活动中,以及羁押人犯中发现提供的犯罪线索; 4、户口管理等治安管理中,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 5、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中发现的犯罪信息资料。第三条案件受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程序。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理”和“谁接报,谁登记”,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填写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妥善做出以下处理: 、对接报的案件,首

3、先应核实案件性质及发案地、报警人联系方式,对故意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重大盗窃等大要案件,出警同时应报告带班所队领导和公安局值班领导,必要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2、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进入立案程序。 3、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 -3案件、民间纠纷、报警求助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的,在作好解释工作后,报警人(或当事人)不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可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条案件受理要求: (一)受理案件的民警对于报案

4、、举报、控告、扭送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敷衍搪塞,甚至推诿不管,更不得态度生硬,出言不逊。 (二)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但只要他们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和报案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区别开来。 (三)对于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住址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四)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章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第五条立案审查: (一)审查内容。

5、公安机关对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就报案事实是否存在、报案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线索来源和内容是否可靠、真实,受理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5 (一)有犯罪事实,亦称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具体表现为: 1、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即遂; 、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即行为已触犯刑律; 、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嫌疑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即该犯罪事实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亦称法律条件。具体表现为: 1、所追究

6、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 2、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就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具有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属于自己管辖。第七条立案程序。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侦查”的,受案单位直接到案件审核部门开具立案决定书,进入侦查环节。 (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在小时内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案件审核部门开具立案决定书,进入侦查环节。 7 (二)对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不规范运作而致使立案、统计、上报的信息、数据不实

7、的,每发现1起,扣目标分.5分,并督促县、区(市)公安局、分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相应处理,并通报批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立案的,命案及其他需检验鉴定的案件,在鉴定结论(指确需法、化等技术检验鉴定定性的,结论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出来后超过48小时(节假日除外)未立案的,每起扣目标分0.2分。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填写值班记录,认真制作接处警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或制作不规范的,每一起扣目标分0.3分。 (五)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每起扣目标分0.5分。 (六)经通报仍不整改的单位,实行“

8、一票否决”制度,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局刑侦支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9对于未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诈骗案件都应作为治安案件统计。 五、“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是指哪些情形。“情节或后果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公发199212号文件规定,对盗窃财物不足立案数额标准,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或后果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也要分别立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具体来说,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除公发1921号文件列举的几

9、种外,未列举的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物直接损失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3、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4、盗窃中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或损坏财物直接损失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二)“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1、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2、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科技成果,专利产品的; - 八、对溜门、钻窗入室盗窃是否与撬门破窗入室盗窃一样立为刑事案件。 对钻窗入室盗窃应立为刑事

10、案件。溜门指乘门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对盗窃或损坏财物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数额较小的,参照第五条根据情节和后果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 九、盗窃自行车案件如何立案和统计。 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案情或者有线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十、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统计。 拎包案件被盗财物损失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十一、扒窃案件全部立为刑事案件后,治安案件统计报表中的“偷窃少量财物”栏是否还统计扒窃少量财物案。 扒窃案件全部立为刑事案件后,只在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有关栏目中统计,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中不重复统计。 十二、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19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被盗物品的价格数额,应根据案件发生地当时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 -13 0、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不计价格数额。 15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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