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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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行政訴訟種類與要件 1有行政處分存在:訴願法3;行政程序法92 22告主張分存在與要件原告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行訴法4撤銷訴訟 3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原則:須經訴願或相當訴願程序 例外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行訴法4後段延長兩個月不為決定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 4法定期間內提起 送達後兩個月內或以逾三年者:行訴法106 1原告所申請作為者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行訴法5 2原告之申請有法規之依據 3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受理起兩個月:訴願法2怠為處分 4先經訴願程序之訴 5需有權

2、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6未逾越起訴之期間:類推行訴法106課予義務 1原告依法提出申請作為者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拒絕申請之訴 2行政機關做成拒絕或駁回之處分 :行訴法5行訴法5 3需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4先經訴願程序 存續之處分:確認無效 1確認對象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無效 已執行完畢:確認違法 2需先經行政程序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行程法113確認行政處分 原機關30日內未確達即可提起訴訟:行訴法6無效或無法之訴 3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 防止當事人濫訴 行訴法6 作為權利保護要件 1對象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2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行訴法6確認法律關係

3、存否之訴 學理上稱為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3須已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行訴法6 1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行訴法8 2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一般給付訴訟 3主張違反給付義務損害原告之權利 4不屬於在撤銷訴訟中併為給付請求:行訴法8 1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行訴法7 民眾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已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 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 行訴法9其他訴訟類型 2公益訴訟 空氣污染防制法74 法律有特別規定 水污染防制法72、環境基本法34 公民投票法55、56、58 有法律上之依據 :行訴法10 非傳統民事法院管轄之選舉罷免案件 3選舉罷免案件 無行政處分之介入

4、 非屬於議會自律事項五、訴訟當事人與訴訟參加 原告當事人 被告機關:行訴法24 行訴法23 訴訟參加人:行訴法41、42 自然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行訴法27訴訟行為能力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以代表人或管理人:行訴法27 選定當事人: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行訴法29共同訴訟 通常共同訴訟:行訴法37 必要共同訴訟:行訴法39 應在他人訴訟繫屬中 1必要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 (行訴法41) 經法院裁定命其參加 他人訴訟仍在繫屬中 2獨立參加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訟結果將受損害 訴訟參加 (行訴法42) 需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

5、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行訴法443輔助參加 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訴法44 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一造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4告知參加 第三人無參加訴訟之義務 行訴法47準用民訴65 受告知而不參加或逾時參加者,視為已參加六、第一審程序 1以訴狀依據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流程 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行訴法107 2受理後 無管轄權或依職權或聲請移送有管轄權之其他行政法院:行訴法18 訴狀送達被告,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行訴法108 其他 撤銷訴訟,原處分及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被告機關之判斷依據行訴法24-2

6、6 1發生訴訟繫屬 2法院管轄恆定:以起訴時為準:行訴法17起訴效力 3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不受影響:行訴法110 4禁止重複起訴:行訴法115準用民事訴訟法253 5實體法上發生效果:時效中斷 1必須以言詞辯論否則不得作成裁判:行訴法188 2包括在期日間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行為人一切行為言詞辯論 3當事人之聲明、聲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陳述或主張 4法院指揮訴訟、調查證據 5證人、鑑定人之陳述或各種報告 6過去採用自由提出主義,現改採適時提出主義 7規定於行訴法120132通常為實體上 判決 以法定方式作成判決書 對外表示 1是否經言詞辯論 不經言詞辯論 裁定

7、 非實體上事項 無一定格式、不一定是書面 撤銷訴訟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 撤銷原處分自為決定裁判 2自為判決 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 (行訴法197) 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 仿自日本法上制度 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3情況判決 原處分或決定撤銷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行訴法198) 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得駁回原告之訴,但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七、簡易訴訟程序 1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2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處分簡易程序之範圍 3其他公法上財產訴訟,其

8、標的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行訴法235 4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6例外:上述金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台幣二萬元或增至新台幣二十萬元:行訴法235 1得以言詞起訴、聲明或陳述:行訴法231 2由獨任法官審判:行訴法232 3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法233簡易訴訟特別規定 4簡化判決書記載:行訴法234 5上訴或抗告採用許可制,以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為限:行訴法235 6舉行言詞辯論時,其通知書應表明是用簡易程序、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之任意性及證據調查之便宜方法:行訴法237八、上訴、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 1須以得上訴之判決為對象:行訴法238 2上訴全人未喪失上訴權 3須對於原判決不服 4未逾越上訴期間上訴要件 5需遵守上訴程序 非以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上訴:行訴法242 6原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只進行法律審:行訴法254 判決不適用法規 行訴法243 1相對上訴理由 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判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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