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kV直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参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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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电厂并网调度协议(500千伏直调厂)华东电网有限公司X X(公司)2006年03月24日目 录第1条定义与解释4第2条陈述和保证5第3条双方的义务6第4条并网的条件8第5条并网申请10第6条调试期的调度管理11第7条电厂的技术参数12第8条调度运行14第9条检修计划16第10条设备检修17第11条技术监督18第12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9第13条调度自动化21第14条电力调度通信23第15条不可抗力25第16条违约责任26第17条提前终止28第18条生效与期限28第19条争议的解决29第20条其 他30XX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述双方签

2、署:(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从事电网经营、调度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 上海市南京东路201号;(2) X X电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_。鉴于:(1) 乙方在_拥有一座总装机为_ MW级的电厂,即X X电厂(在本协议中称“电厂” )(2) 乙方要求将其电厂与甲方拥有并管辖的华东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3)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电厂并入其电网。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在电厂并网调度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良好的电力行

3、业惯例,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第1条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1) “电厂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一次设备首次从电网受电连接运行的第一天。(2) “机组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机组首次同期并列运行的第一天。(3) “甲方调度机构”是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它是甲方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依法对华东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调度机构的

4、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4) “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是指华东电网现行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根据电网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和乙方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和第三方就其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的购销及结算等事宜签订的合同。(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或机组与电网并网的书面申请文件。(7) “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8) “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单独运行或停止运行。(9) “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

5、常运行方式(包括计划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的相应运行方式。(10) “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可靠发电容量。(11) “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修理发电机组或其他设施而根据行业标准,设备供应商的建议、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以由甲方进行全网平衡后确定有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12) “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13) “计划停运”指发电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检查、维护等停运备用状态。(14) “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发电机组处于解列或停运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包括强迫停运但不包括甲方原因引起的停运。

6、(15) “电网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或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电网和设备安全情况等。(16)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由甲方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的用于规范本网内调度行为的调度管理规定。(17) “发电上网合同电量” 指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双方确定的计量口)发电上网计划电量,以千瓦时表示。第2条 陈述和保证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2.1 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2.2 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3 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

7、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第3条 双方的义务3.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3.1.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3.1.2 在对电厂进行调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1.3 应对电厂与电网相关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量自动计费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网所辖专业技术业务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3.1.4 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前90天向乙方提供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如果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改,则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华东

8、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提供给乙方;3.1.5 应在乙方机组首次并网时,配合乙方做好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事项(包括机组168小时试运行)。3.1.6 应按本协议第7条所述的技术参数合理调度;3.1.7 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使电网的频率保持在500.2 Hz以内。3.1.8 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防范和反事故措施,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的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乙方损失;3.1.9 应根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度检修计划和乙方提出的电厂设备非紧急情况缺陷的发展趋势,适时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3.1.10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

9、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网调度信息;3.1.11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对由于电网原因造成发电厂事故,应允许乙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3.1.12 甲方调度机构应将有关乙方的年度运行方式计算、分析和安排及时下达给乙方。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3.2.1 电厂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甲方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3.2.2 乙方在电厂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X X电厂

10、调度管理规定和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3.2.3 乙方应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甲方调度机构备案;3.2.4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和电网调度规程、X X电厂调度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报告,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度机构;3.2.5 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因电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保证电厂安全的措施,确保电厂的安全;3.2.6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调度计划、电压曲线运行,服从所属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满足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3.2.7

11、 乙方应配合甲方电网新设备启动工作,并按甲方新设备启动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3.2.8 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电厂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3.2.9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按管辖范围向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员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甲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乙方应按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各项事故调查分析;3.2.10 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机构电网运行方式和计算分析结论对电厂设备进行核定,落实涉及电网安全的有

12、关措施,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一次、二次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承担所需费用;3.2.11 乙方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3.2.12 乙方接受甲方根据第3.1.3项作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第4条 并网的条件4.1 乙方接受甲方调度指令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值长(及主值)在上岗前,应经甲方调度机构调度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4.2 乙方电厂应在500 kV电气主接线审定后,按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实行统一编号,并一式七份上报甲方调度机构,甲方调度机构审批后正式通知有关部门。4.3 电厂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必须满

13、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提出的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运行。4.4 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各项反事故措施规定、各项技术监督规定。电厂的一次调频功能、励磁调节性能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办法,必须满足本协议各项有关规定,在正式并网调试前,乙方应完成有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必要调试,保证可靠投入运行。4.5 电厂的调度自动化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成并经调试达到设计要求,实时信息已具备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送达甲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

14、件,并经试验验证可以投入运行。4.6 乙方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具备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投运条件,并经试验验证可以投入运行。 4.7 乙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发的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执行,安全性评价应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标准。4.8 乙方电厂已具备接受甲方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全部条件,并经甲方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第5条 并网申请5.1 乙方

15、应在电厂或机组首次并网日前90天,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书面并网申请,并网申请书中应附第5.3款所列的资料。如果乙方提供的资料足以证明其已符合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则甲方调度机构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30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如甲方调度机构不予确认,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3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5.2 如果甲方调度机构对乙方的申请书予以确认,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按甲方调度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并网技术方案和调试计划,并与甲方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5.3 乙方提出并网申请时,应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资料:(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值长(及主值)的名单;(2) 各专业人员联系方式;(3) 现场运行规程;(4) 设备维护检修规程;(5) 厂用电保证措施和全厂停电后黑启动措施;(6) 电气一次接线图(包括发电机、主变、母线接线图)及设备编号;(7)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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