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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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总会计师条例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月1日起1、会计规章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220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同年3月1日实施。3)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在上

2、市公司范围执行, 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的要求。(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理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

3、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该承担法律制度的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或填制取得的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

4、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我国在法律法规和组织形式: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一是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1)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2)实物款项的监督;3)财务收支的监督;4)对于预算、计划的监督。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会计与出纳、授权与执行、执行与审核、执行与记录、保管与记录、总账

5、与日记账.财政部门实施会计内部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包括: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3)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内容。24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和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由于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

7、行为的责任主体。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整改(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为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8、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有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财政部门实施会计内部监督的范围: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代理记账:是指从

9、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正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

11、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所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巴黎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支票的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

12、过授权补记的形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是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执行银行本票、支票同城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异地结算银行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同城、异地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支

13、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办理支付结算的过程中,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照合同,恪守自己的信用,保证清算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关键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国家保证资金拥有者对资金的支配权,所以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3)银行不垫款。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也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丈夫的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3)银行结算帐户信息保密原则(

14、4)守法原则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发票的特征:(1)发票具有合法性。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她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 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依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他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2)发票具有真实性。(3)发票具有时效性(4)发票具有共享性(5)发票具有传递性。首次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再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背书人、保证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15、的行为。可以抗辩的情形: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票据法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狭义)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不包括付款)。发票的开具必须具备的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生经济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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