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专科外国法制史考试答案精品小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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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专制制度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是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二、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王室土地;(2)神庙的土地;(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土地。 三、契约制度 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等。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 。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2、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演变和基本特征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楔形文字法又称两河流域法,是古代两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结构体系比较完整。形式上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表述方法。内容涉及面较广。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未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属于非宗教法,是“人定法”。

3、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1. 法律不统一;2. 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3. 自由民内部的分化。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序言:宣扬君权神授;正文:282条;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三、法典的内容和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法典不仅确认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而且将自由民分为阿维鲁和穆什根努,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资料;

4、在古代东方法律发展史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章 古印度法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一、古印度法的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吠陀:法经: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佛教经典“三藏”:律藏、经藏、论藏;国王诏令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四大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二、所有权 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三、债法 1. 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2. 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 严格维护种姓内

5、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五、刑法 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罪名的设置与宗教教义相关;惩罚手段受宗教影响。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六、诉讼制度 司法权由婆罗门行使,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神明裁判广泛运用。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摩奴法典一、摩奴法典的结构摩奴法典分12 章,共2684 条。其中第1 章至第6 章是根据婆罗门教义,按照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的,第7 章至第11 章较为集中地论及刑法、民法以及诉讼等法律规范,最

6、后一章阐述了婆罗门教关于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二、摩奴法典的性质和主要内容1以婆罗门教义贯穿始终,充分显示了宗教法的性质。2所阐释的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的意义,因而具有法的一般特征。3涉及多学科知识,相当于一部百科全书。4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种姓制度。三、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摩奴法典对南亚次大陆及东南亚的广大地区有着深远影响,形成了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第四章 希伯来法第一节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 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希伯来法由于依附于犹太的宗教和文化,表现出特有的生命力,并对西亚、欧洲各国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会都产生过不可磨灭的影响。 第二节

7、 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由创世 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五部分组成。 “摩西十诫” 包括:(1)除耶和华以外,不可信仰他神;(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第五章 古希腊法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演变 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

8、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借托神的名义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第二,古希腊法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第三,古希腊法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第四,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第五,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一、雅典“宪法” 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

9、护民主制度。只有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 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雅典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提供了自然法思想的基础 ;雅典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奠定了权利本位观念的基础; 雅典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奠定了法治基础;雅典“宪法”的一些制度和原则,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民主性: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有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有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局限性:1、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少

10、数人能参加。2、参加国民大会虽然能的得到一定补贴,但是实际上仍然难以实现全民参与。3、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历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4、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淡淡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限制条件过多。第七章 日耳曼法蛮族法典:从五世纪末开始,大多数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义教规的需要出发,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概念 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

11、的历史沿革1 .日耳曼法的形成2 .日耳曼法的成文化3 .与罗马法的并存和相互影响4 .王室法令的发展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适用法律的规则: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在属人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二、财产制度(一)不动产所有权: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大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途径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3农奴份地 (二)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人丧失动产, 可以行使追及权行使追及权的两种情形 :当场追及,捕拿追及三、债法1、债法不发达,形式主义严重;2、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宣誓;名誉担保;扣押财产;扣押人身;设定质权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方式:

12、买卖婚、抢夺婚;夫权和父权;实行法定继承。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团体本位 ;属人主义 ;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世俗性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影响)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局面,彼此相互影响、渗透于逐渐融合,对西欧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西欧法律在整个中世纪时期经历了很大变化,但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各国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2、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近代西欧法律从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发

13、展吸收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9世纪早期封建制结束直到近代对西欧法律也有很大影响。(1)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9世纪以后,西欧法律发生了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随着封建割据书面的形成,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二是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日耳曼法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习惯法的地位上。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其他地法,商法和习惯法相对而言,只是一种特别法,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也是一样重要的法律,在罗马法复兴以后,习惯法的地位下降

14、了,但罗马法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2)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吸收了中世纪封建法律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习惯法制度。这样,日耳曼法就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其次是某些国家的不动产法,例如德国和英国。从国别来看,英国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是普通法,这种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3、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近代西欧法律从

15、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第八章 教会法一、概念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法律的总称。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一、圣经二、教皇教令集三、宗教会议决议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第九章城市法 城市法,是指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即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 (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1.城市宪章或特许状。2.行会章程。 3.城市立法。4.城市同盟法令。 5.城市习惯和判例。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基本内容 1.城市自治权。2.城市市民权。3.城市机关。4.城市的工商管理。 5.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基本特点1.基于契约精神而产生、形成的城市法是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时也是中世纪在政治上几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显明表现。2.城市法是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3.城市法是一种只适用于城市及其市民的法。4.城市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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