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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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业务竞争,保障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的权益,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

2、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

3、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七条 对受托办理税务事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各涉税事项。受托办理税务事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到税务部门报备所代理业户的会计人员信息资料。第三章 代理信用评分第八条 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行业竞争,国地税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共同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信用评分。第九条 国地税税务机关设置相应的评定小组,负责宣传指导、信用评分、协调一致、监督落实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工作。第十条 国地税税务机关对代理记账机构首次联合评

4、分后,定期对其考核评分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实行统一动态信用评分管理。第十一条 代理信用评分的考核内容:(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工作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2、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情况;3、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4、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资本;5、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情况;6、代理记账机构的年营业收入情况。(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情况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款;2、代理记账机构法制意识不强、与委托单位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数据,造

5、成委托单位会计信息失真,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款;3、参加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会议情况;4、是否按要求办理有关涉税事项;5、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三)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1、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2、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3、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四)代理业户申报质量1、按期申报率2、欠税费率(按户)3、国税评估不达标率(按户)4、房产、土地登记或租金发票核销情况5、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负、印花税税负达标率6、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负达标率7、无票销售申报率(无票销

6、售/总销售)8、自觉申报率(申报总额-约定销售)/约定销售总额)(五)职业道德情况1、采取恶意降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它代理记账机构竞争业务;2、超越经营范围,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3、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4、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者代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办理会计业务而从中收取手续费。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地税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用评分资料进行评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实地检查。第十三条 国地税税务机关统一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评分后,评分结果将在国地税网站、征收厅等媒体进行公告。第四章 激励、监督

7、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地税税务机关根据代理信用评分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分档次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第十五条 对代理信用评分在85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以下鼓励措施:(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一般不对其及其委托单位实行大面积税务检查。对未有登记代理机构的纳税人若未能提供年度涉税鉴证报告的,由税务机关对其帐册设置、帐务处理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二)放宽委托单位发票用量。(三)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开推荐。(四)其他简化手续等管理措施。(五)税务机关向其举办专场免费培训。第十六条 对代理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以下督促措施:(一)对其及其委托单位进行重点税收检查,检查内容

8、包括: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进行检查。(二)严格控制委托单位的发票用量。(三)税务机关向社会风险提醒。(四)其他强化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考核评分方法考核内容计分方法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

9、础管理工作20(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2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0.5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0.5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0.5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0.5(二)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情况121、委托单位资料10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1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0.5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0.5(三)办公场所面积1.51、60平方米以下02、60(含)平方米100(不含)

10、平方米0.53、100(含)平方米140(不含)平方米14、140平方米以上1.5(四)注册资本 1.51、10(含)万以下。02、10万30(含)万。0.53、30万50(含)万。14、50万以上。1.5(五)从业人员情况1.5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得0.5分2、初级职称人数。5人以上得1分3、中级职称人数。5人以上得1.5分(六)年营业收入情况1.51、5万元以下(含5万)。02、5万元10万元(含10万)。0.53、10万元30万元(含30万)。14、30万元以上。1.5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未有发生101、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单

11、位会计核算混乱、不申报或少申报委托单位应纳税款的。0-22、代理记账机构法制意识不强、与委托单位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数据,会计核算混乱,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申报或少申报委托单位应纳税款的。0-23、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会议的。0-24、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0-25、代理记账机构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0-2三、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20(一)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10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0-2.52、对委托单位提供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0-2.53、填制记账

12、凭证是否符合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0-2.5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记录的核对是否规范。0-2.5(二)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51、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2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13、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14、为委托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单位(人)的签名并盖章是否齐全。1(三)会计档案的管理51、会计凭证装订是否整齐、规范,封面内容

13、(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码、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盖章)填写、齐全。12、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是否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13、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并按规定装订成册。14、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完善。15、其它会计核算资料立卷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完善。1四、代理业户申报质量401、按期申报率96%-100%得1-5分,以下不得分2、欠税费率(按户)5%-1%得1-5分,5%以上不得分3、国税评估不达标率(按户)15%-3%得1-5分,15%以上不得分4、房产、土地登记或租金发票核销情况96%-100%得1-5分,以

14、下不得分5、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负、印花税税负达标率、地税发票缴销情况96%-100%得1-5分,以下不得分6、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负达标率85%-100%得1-5分,以下不得分7、无票销售申报率(无票销售/总销售)5%-25%得1-5分,以下不得分8、自觉申报率(申报总额-约定销售)/约定销售总额) 5%-25%得1-5分,以下不得分五、职业道德情况10(无以下情况得分)1、采取恶意减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它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竞争业务。2.52、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2.53、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2.54、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者代其它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承接办理会计业务而从中收取手续费。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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