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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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法修改讲座数据表白,截止究竟,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种,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征询520多万件。国内律师法于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的6月1号实行。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种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国内律师

2、制度。这次修改重要波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简介!第一方面:初次容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惩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根据国内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3、。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当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当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第二方面:扩大与贯彻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朴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浮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状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

4、上刊登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刊登危害国家安全、歹意诽谤她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行后的24小时内告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因此及所属的律师协会。(二)“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贯彻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有关律师的“会见权”。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5、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理解有关案件状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也就是说,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无需批准,并且不被监听。这一条修订之后,将大大以便律师办案,此前要想会见一种处在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至少得跑两趟看守所。第一趟给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得到侦察机关批准之后再跑一趟。目前只用带上上述“三证”一趟就可以了;并且“不被监听”的规定可以避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于形式。2.有关律师的“阅卷权”。旧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6、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她权利。”而在实践中,许多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有的部门常常回绝律师查阅档案,虽然容许查阅也不准抄录、不准复印,只准看,使查阅达不到取证的目的,律师的查卷权也只是“可以”。针对这些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不再只是笼统规定收集和查阅,律师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摘抄和复制,加大了律师查阅权的力度;同步也取消了“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律师觉得与案件有关的,就有权查

7、阅、摘抄和复制所有材料,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进一步保证律师的查阅权。3.有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种难题。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措施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批准,可以向她们调查状况。”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朴,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状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批准。事实上,律师要获得对方的批准才可以调查取证,是比较难的。修改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要通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批准”的规定,保证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实际操作性。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告知证人出庭作证。

8、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措施律事务有关的状况。”似乎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此前更畅通了,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许会比此前更多。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挑战。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问题并不是那么简朴!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却规定:波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事诉讼

9、法同步还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状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两部法律互相“冲突”,使新律师法的实行大打折扣。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仅表目前“会面权”上,在“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也有诸多冲突。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力外,尚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例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因此,检察机关回绝辩护律师查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也有充足理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

10、查,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究竟以哪个时间为准呢? 其实,刑事诉讼法上次修改距今已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发布了5年立法规划,刑诉法修改列入其中,但直到今天,刑诉法修改草案仍然没有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案头。 “在刑诉法修改暂无突破的前提下,我们始终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出台一种司法解释,或者由六部委(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一种规定,但这样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到目前还没有出台。” 谈及法律冲突,就不得不谈法律效力的大小。 从法律效力上讲,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孰大孰小也有争议。“从立法的机构来看,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

11、大通过的,而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前者法律效力应当高于后者;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法的效力似乎更大。”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当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大小之分。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律授权,可以完全行使人大的权力。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方面 强化了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出了“九条红线”律师法第49条,将律师严重违规的具体事由由本来的“三条

12、红线”增长为“九条红线”:1违背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人以及其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她不合法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人以及其她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简介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她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她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歹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刊登危害国家安全、歹意诽谤她人、严

13、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对律师事务所划出了“八大禁区”新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一种月以上半年如下的惩罚,可以处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违背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背法定程序办理变改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合同、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她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简介费等不合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背规定接

14、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回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她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惩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如下的罚款。(三)强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法律援助业务旧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8条除了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她人不肯泄露的其她状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她人准

15、备或者正在实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她严重危害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步解决了律师与当事人、国家间的矛盾。律师如果回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受到惩罚,可以由有关部分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千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如下的惩罚,从而保护了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是旧律师法没有规定的。(四)细化了对律师的惩戒级别新律师法第47、48、49条将律师的惩戒措施具体分为三个级别,而旧律师法中只有两个级别,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如下的惩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第一级别是:“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千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如下的惩罚”;第二级别是:“予以警告,可以处一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半年如下的惩罚”;第三级别是:“予以停止执业半年以上一年如下的惩罚,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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