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目录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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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职权目录总表单位:霍山县水务局序号类 别项目名称一行政许可(含非许可行政审批)共 36 项1取水许可审批2河道采砂审批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审批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核6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7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8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0水利工程开工审批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并入此项15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

2、动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批准”并入此项16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17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坝顶兼作公路批准”并入此项)1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19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20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2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有、拆毁批准22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建设降低设防高程批准23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25开垦荒坡地批准2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批准27江河、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审批28洪水调度方

3、案审批29一般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30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审批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32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33大坝竣工验收34大坝管理范围修建码头、鱼塘方案许可35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36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二行政处罚共72项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3

4、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7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1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

5、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13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1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15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16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

6、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17围垦湖泊、河流的18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19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20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21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22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2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2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25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7、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26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2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2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

8、、物料的30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3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3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3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34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5未安装计量设施的36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37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38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39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

9、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40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利用国有水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41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42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擅自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4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从事下列活动: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

10、树木(堤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违法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进行下列活动,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砂、取水、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河道

11、、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44(一)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四)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45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水体内开发旅游项目,已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安全,在限期内未改建或者拆除的,未经水主管单位同意,任意占用河道滩地,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未承担相应防洪责任,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管理调度,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运

12、行和防汛,排水等及设计基本功能的。4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许可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汛情公告的。47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到;(三)种植芦苇、杞柳、荻柴等高杆作物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木);(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因施工、垦植或排污等造成河道淤积、水工程损坏的,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承担赔

13、偿责任的,擅自在行洪口门和洪水主流区内种植高杆作物,设置有碍行洪障碍物的,在汛期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对于缩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限期改建或者拆除的,在河道、湖泊及行洪区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而未实施的。48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49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出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50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51从事河

14、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随采随运,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52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砂石。53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依据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用。54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55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56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57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杆作物或者在提身种树;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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