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任务目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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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征文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任务目标 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姓名 张丁 时间 2012年8月15日作者简介:张丁,男,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现为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书记员,联系电话18919774938,通讯地址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中段。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任务目标 【摘要】文化是一个大概念,法院文化作为众多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工作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有力抓手。近年来,随

2、着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日益重视,法院文化建设蓬勃兴起,各级法院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实践中,就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因此,克服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对保证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笔者谈一谈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内涵和任务目标的认识。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法院文化 内涵 目标 误区 发展 一、法院文化的科学内涵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建设先进文化的浪潮、各个地方的单位分别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结合法院自身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均把文化建设作为助推法院

3、工作科学、跨越发展的软实力,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对文化建设进行了有益的积极探索。诚然,这些探索对如何进一步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借鉴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对如何做好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或者是错误的认识。而要解决认识上的误区,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法院文化的科学内涵。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公正司法、居中裁判这一特定的社会功能,法律的权威与庄严,法院的独立与超然,决定了法院文化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文化的独特个性。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和”(1)。是中国特色

4、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可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三个层次,其内涵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最表层,是人们可以直接从直观上感受到的实实在在的有形物体。如:审判法庭、办公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法槌、法袍等。二是管理文化。管理文化也叫制度文化,是处于中间层面的法院文化。主要包括审判事务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以及与之有关的规章制度等。三是行为文化。行为文化是浅层的法院文化。它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外在表现,主要指言语、行动、方式等,主要指司法礼仪、司法作风、业外活动等。四是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是一种抽象文化,在法院文化的

5、最里层,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法院文化的源泉,体现某个法院特有的精神风貌、品质、风气等。主要包括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思想意识、思想模式、工作方法、价值取向、理想信念、道德观念、群体精神等内容。五是廉政文化。廉政文化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和行为文化一样,虽可归属于法院浅层文化,但法院廉政文化具有深化功能、美化功能、净化功能和亮化功能,影响着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取向。弄清了“法院文化”的涵义,我们自然就明白了“法院文化”的功能指向。如果说“文化”是一个集合,那么就应该有若干子集。法院文化就是其中的一个子集。作为子集的法院文化,应该具有属于

6、法院自身特色的内涵。任何文化都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相连。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任务愈发繁重艰巨,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职责,最大限度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则成了各级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法院文化建设亦应围绕这一时代主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将法院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定为“公正、廉洁、为民”,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作为承载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院文化,自然要以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己任。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既有一般文化所具有的共性,也有特殊的一面。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职业都能形成某

7、种职业文化,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就在于形成的基础是从事审判工作的独特群体,也即是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有人认为,法院文化,广义上来讲,是以法官为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形成的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趋向及其表现形式。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中的群体化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和情感倾向,是司法活动主体关于司法活动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体现。狭义上说,法院文化是司法实践的产物, 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是以追求和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法院人文环境。它的形成,可以激发法官职业的自豪感、工作的积

8、极性、与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也能树立审判权威、公正司法的形象(2)观点,并且认为,“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3)。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误区 不谋一时者不能谋长远,不谋一局者不能谋全域。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科学规划和设计,目前尚无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透过各地轰轰烈烈的建设表象,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误区。 误区之一: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法院文化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可想而知。在实践中,广大法官没有认识到文化建

9、设的重要性,对涉及到自己的文化建设能推就推,实在推不掉就勉强应付。不少的法官存在着三种错误的认识:一是高调主张“唯办案论”,认为法院的本质工作是执法办案,执法办案应是第一要务,现阶段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没有精力搞所谓的文化建设。在他们的眼里,法院文化建设纯粹就是“花架子”和“表面文章”,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态度;二是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搞,但非我能及,不如确定一批不办案的人员来做,这样可以各行其是,互不干扰,将法院文化建设人为地割裂到各个部门,忽视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性的考虑和积极参与;三是把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文体活动,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无非就是举办一些文体活动,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

10、繁重的工作之余放松一下,达到调节工作压力之目的。同时,在领导层中也存在对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搞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从内心深处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性,也没有把法院的文化建设放在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缺少实实在在的策划和长远的规划。 误区之二: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存在模糊认识。责任意味着使命和担当。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与生俱来,无可推卸。法院文化是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镜像,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指引,是审判活动的审美表达,负有构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神世界的重要职责。对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来说,他们需要通过文化来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也需要通过文化来提升自我、陶

11、冶情操。但不少人认为,法院文化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文化建设就是法院文化建设,除此没有其他。”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被抛到脑后,将其等同于工厂简单加工产品那样,而忽视对法院文化精神和实质内涵的提炼,甚至错误地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一种摆在外面吸人眼球的游戏。我们承认,法院文化建设确有独特性,它不等同简单的审判活动,但它却是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审判活动,并以自己独特的优势,将时代赋予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潜移默化地指引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世界。因此,放弃了责任,法院文化建设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责任并不是强加给法院文化建设的负累,而是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并有序推进的根基。 误区之三:

12、对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存在错误认识。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基于此种观点,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当然是人,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法院文化建设究竟为何人,目前认识不清。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特殊的群体,是不办案的人群,因为只有他们才有精力和时间来做这项工作,至于说法官,执法办案才是第一要务。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甚至是肤浅的认识。不错,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在审判一线办案,但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追求,无不是法院文化的集中体现。持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法院文化当作一种纯粹的活动,是将法院文化建设条块化和割裂化的行为。笔者认为,法院

13、文化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广大法官,以及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句话,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就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脱离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参与,所谓的法院文化建设也不成为法院的文化建设。只有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才能保证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真正体现鲜明的审判特色,才能是原汁原味的法院文化。 误区之四: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存在错位认识。文以载道,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的载体来展示其核心价值观的。三国时代的曹丕曾把文学上升到“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高度。曹丕所说的文学,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既然文化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选准载体

14、则至关重要。当前,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存在一种错位认识,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无非就是改造一下相关的建筑,多搞一些带有文化味的活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按理说,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观点又是错位的。究其根源,只注重对法院文化物质因素的考虑,这实际上是把法院文化建设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人为脱节的表现。诚然,高大挺拔的建筑可以体现法院庄重肃穆的文化氛围,有声有色的文化活动可以体现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特有的精神追求,但法院文化建设远远不止于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在注重强化物质因素的同时,更应注重对精神的追求,将更多的精力和功夫放在精神气质等人文因素方面,实现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辩证

15、统一。因为道理很简单,任何事物都有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如果不能辩证地统一和处理两个方面的关系,其结果可能“剃头匠的担子,一头冷一头热,”甚至会出现“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本末倒置现象。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目标弘扬和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永恒的时代主题。前面我们分析了法院文化的内涵,探析了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自然就明确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也就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目标。按照文化学理论,学界一般将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这也是文化的任务指向,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群体的文化也必然具有这个群体独特的个性特征,体现在任务目标上更是如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独特的任务目标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文化建设大局,文化建设一直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战略性任务,其在社会深层次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化建设同物质建设、经济建设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和紧密型,社会只有在多方面和谐的发展,才会谓之健康且充满活力的社会。当前,我国的文化建设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去实践。人民法院自身的职能优势赋予了其参与文化建设的巨大责任,我们更应该牢牢把握住文化发展的动向,为文化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2、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政法委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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