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导游法规分章节整理资料(结合09年旅行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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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 旅游法旅游法: 旅游活动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对象。 旅游业于19世纪西方应运而生。 旅游业具有创汇率、投资回报高、提供就业机会等特点。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旅游法”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预测性等特性,同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

2、受刑法处罚的责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 按民事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其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

3、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行政责任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3、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行政制裁最严厉的一种,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1年到3年,必要时可延长。 旅游法: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总和。 20第二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旅游法调整的主要是旅游活动中形成的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有: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

4、的关系。 3、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6、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旅游立法; 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事业管理的手段。 立法主要范围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4、地方国家机关。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旅游立法的作用: 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2、明确参与旅游

5、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3、规范和引导旅游活动行为。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立法基础 :1、社会经济基础。2、政策基础。3、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 一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 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旅游活动中形成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

6、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保护机构: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3、司法机关。 保护措施:1、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2、民事措施。3、刑事措施。

7、旅行社组织者。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由此获取利润。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专题二:旅行社管理法规背景: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又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的宗旨是:1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2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4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一、旅行社的发展历史1.1845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

8、业务代办处。它所从事的活动类似于当今旅行社代办的包价旅游。2.1923年,经当时交通部批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其银行内创办了旅行部,负责办理旅游业务。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华人经营旅游服务的旅行社。1927年7月,该旅行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了中国旅行社。3.1949年12月厦门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4.1954年4月15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总部设在北京。5.1974年,中国旅行社成立。 .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二、旅行社的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主要业务3.有特定的经营范围(1)国内旅游业务: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

9、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2)入境旅游业务:招徕、组织和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和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境内的旅游业务。(3)出境旅游业务: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以及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4.旅行社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三、旅行社的类型1.1996、2001年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照经营业务范围,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2.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作分类,统称为“旅行社”,但根据质量保证金和经营年限的不同,在经营范围上

10、有所区别。四、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产权或不少于1年的租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计算机(4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五、旅行社设立的程序1.申请设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日工作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条件: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2)申请: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

11、许可的决定。六、成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验资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6.企业章程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设立旅行社分设社的有关规定1.旅行社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3.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网点必须设旅行社所在地区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1.取得营业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的旅游行

12、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2.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分社增存5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120万,分社增存30万。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1.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资旅行社2.程序: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和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3.不

13、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十、旅行社的经营规则1.禁止超范围经营2.禁止旅游业务中不正当竞争(1)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2)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3)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经营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十一、旅行社的权利( 1 有权收取合法费用 2有权按合同的规定索赔 3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十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1. 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4、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 委托事项依法进行(1)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3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赔偿后,可以向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收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15、,应当承担连带责3. 出境旅游安排领队(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2)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必须有导游证、领队证。(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4. 及时通报“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5. 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在境外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6. 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旅行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在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7. 服务项目质价相当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8.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三、违反旅行社条例的法律责任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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