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43067643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建安分包款扣减 与 货物销售发票分包款扣减与货物销售发票前天又有企业问:简易计税建筑工程,钢结构分包,收到部分建安发票(11%)、部分货物发票(17%),货物发票部分能够扣减销售额吗?我们国税说,扣减只认建安发票。“实际上,营改增之后,已经收许多建筑公司和会计问这样的问题。让我有一种恍如隔世的感觉,因为在营业税时代,这就个问题就已经困扰了建筑企业很长时间。当年不少地税局也不让扣分包款中货物销售的发票,理由差不多就是:“国税的发票怎么能够抵地税的税呢?”当年地税的混乱,现在,轮到国税局了。比如,当年,2

2、010年广西地税就明确规定,必须通过地税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扣减营业额: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广西地税2010年8号公告但是,同样是2010年,海南地税就规定可以扣国税的发票: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人,且分包人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的,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三)分包

3、单位开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四)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海南地税2010年1号公告当时,不少人对此议论纷纷,认为建筑业差额纳税,能不能扣货物销售的发票,政策是不明确、不统一的,应该视各地政策而定。好心人还会提醒纳税人,去一个新地方做工程时,一定要知道土政策。实际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扣除标准是非常明确的:扣除对象是“分包款”,并非”建筑劳务收入”;扣除凭证是“发票”,并非“地税发票”。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

4、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前 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地税要求必须是地税建筑业发票的限制,超越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海南地税的规定是正确的。但其要求提供“生产证明”,是一个瑕疵,如果让别人自己给自己开证明,有意义吗?如果让国税局开证明,外地税务局一定有义务开吗?进一步说,如果提供了生产证明,后被税务检查时证明是假的,当然不能差额纳税;如果没有提供生产证明,后被税务检查时能够证明是自产的,凭什么不让别人扣减?自从2009年修订后,营业税又征了近8年,差额扣除的问题差不多要理顺了,谁知又营改增了。营改增对于建筑业差额纳税,有着与前营业税基本相同的表述:

5、扣除的是分包款、凭证是发票:9.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36号文附件二所以,只要发票的开具是正确的,分包款所对应的货物销售发票,是可以的扣减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的。为什么货物发票可以抵服务金额?不是科目都不一样吗?因为纳税义务完全由政策规则决定,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既然规则是“分包款”和“发票”,除非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就不能将其随意限定于“建筑收入”和“建筑发票”。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