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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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比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峰峰集团安全奖惩条例、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创建安全、高效、文明、稳定、和谐型企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我矿职工均属本规定奖惩范围。对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各类“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一律按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第三条 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防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和个人严明奖惩,严禁滥奖滥罚.第四条 矿

2、和矿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贯彻本规定全面负责。各职能部室,特别是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瓦斯治理科负责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制度(规定、细则)必须以本规定为基准。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年底、春节、农忙、或事故多发期等),按本规定加倍执行,届时矿制定具体规定。第六条 在查处“三违”过程中,如果出现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者,该驻班而未驻班,一经查实,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且进驻“三违学习班。第七条 矿属职工,人人对本规定有执行和监督权,对隐瞒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以及“三违行为有举报权。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安全

3、生产委员会。第二章 奖 励第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矿主管部门申报,矿安全办公会认定后进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发现事故征兆或在抢救事故中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于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和运输等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50100元.第二条 对勇于制止“三违”而避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表现突出的个人奖励5001000元。第三条 对抢救危重工伤、处理重大事故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医务、抢救和指挥人员以及在业务保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5000元。第四条

4、对揭发隐瞒事故或“三违”责任者的举报人奖500元;并为举报和揭发人严格保密。第五条 对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有改进技术、有实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或重大合理化建议等,根据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奖500300元.第六条 对在开展各专业岗位工种技术练兵、安全知识竞赛、宣传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以及出席矿级以上年度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0100元奖励.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中勇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有功人员给予500500元奖励。第八条 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建树的干部、工人除给予奖励外,还可以作为提薪,晋级或授予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的评比依据

5、。第九条 特殊阶段、时期开展安全活动,按矿制定安全文件予以奖励执行。第三章 井下行为规范及考核第一条 班前准备工作。 入井前要休息好,吃好,精神饱满,情绪激昂,精力充沛。2。 入井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柴、打火机或其它引火工具取出放到换衣箱内.3. 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换衣箱门是否锁好。4 入井前要调节好个人心理和情绪,抛开个人烦恼和不良情绪,充分做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思想准备。第二条 入井着装1。工作服必须是符合矿要求的统一型服装,做到整洁、无露絮、撕裂,纽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2.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入井前必须系牢

6、,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不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按严重“三违”处罚.4。工作服和胶靴必须按时更换,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管理人员加倍。第三条 配戴安全装备1 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使用非矿用型、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上帽带,不得把个人的证、卡放在安全帽内。按规定领用自救器,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和自救器正确使用方法. 领用矿灯要仔细检查性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00元,管理人员加倍.第四条 入井1。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戴安全帽人员禁止进入井口房20米范围内,入井

7、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凡井口把勾工管理不到位和检查不细,出现一例违规行为,给予当班井口管理人员罚款10元.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乘罐笼,任何人不得拥挤打闹,不得以任何理由争上抢下,主动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井口把勾工有权制止其下井,并对责任人处罚0元。不排队、又不服从管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3。 运输区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4。 矿实行举报制度。井口把勾工对入井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职工有权向调度室

8、举报,由矿当日值班人员落实。对举报证据充分、情况属实的,给予责任人处罚10元,同时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100元。举报电话:3900第五条 携带工具. 携带锋利的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方可带入井下.2 携带较长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两头用废旧软材料包扎,乘罐笼时,必须将工具平放在罐笼内,不得超出罐笼。.携带工具入井时,严禁在罐笼内嬉笑打闹。携带较小或易损坏的工具入井时,要用包或其它物品包装。 携带工具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用手提住,将锋利的一头垂直于地面,严禁肩扛.5。 两人抬运工具在大巷内行走时,要走在人行道,严禁进入轨道内行走,需要休息时,要喊清口号,轻放在地面.6

9、. 携带工具进入斜巷,严禁将工具直接抛在地面顺其下滑。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六条 乘罐笼1 副井上下口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及时掀放罐帘,职工严禁自行打开罐门和罐帘。2 副井上下口及罐笼内班班保持干净,安全设施齐全.。 副井上下人员数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超载。4。 严禁人和物(危险品、腐蚀品)同一层罐笼上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七条 井下行走1. 在大巷内行走要走人行道(有水沟的一侧),不得在道心或轨道上行走.当车辆接近时,要在人行道上站立躲车或进入躲避峒室暂避,车辆过后再出来行走。2. 大巷内不得并排行走,前后行人要有一米以上的距离,速度适中,不得快

10、跑和打闹。行走时着装要整齐,不得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不得袒胸露背。 随身携带的钻杆、撬棍、铁锹等长柄工具要拿在手中,不得扛在肩上,避免伤人和碰坏灯、电缆等设施。要注意脚下排水沟或障碍物,以防摔倒. 爱护巷道通防设施,保护设施设备完好。遇到风门不得用脚跺开。 保持巷道干净卫生,大巷和风门前后不得大小便,不得乱扔杂物,巷道内严禁有零星塑料瓶和奶袋。6 必须执行集体升入井,正班长在前打旗,副班长和跟班管理人员在后,排成一排在大巷行走,必须在井底排队升井。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八条 升井及洗澡1 升井后先按规定程序交还矿灯和其它劳动工具,再洗澡.违者,罚责任人10元。升井前

11、在涮靴池刷靴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运输区卫生工不制止,罚卫生工50元。2. 保持换衣箱和更衣室卫生,不得在换衣箱上乱刻乱划.违反者,罚责任人50元.。遵守浴室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文明洗浴。不得在浴室内打闹嬉戏。违反者,罚责任人50元,管理人员加倍。4 浴室内行走要小心,以防滑倒伤人.5. 大便入厕,不得在更衣室、走廊、浴池内小便。违反者,罚责任人50元,管理人员加倍。第九条 地面生活和工作场所其他行为按照矿相关文明行为管理规定查处和处罚。第四章 惩 处第一节 通用部分第一条凡违反下述禁令之一的行为,经过分析认定,报矿务会批准后,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1。 严禁带电检修电器或机械设

12、备;2 严禁偷盗、破坏生产设备、电缆或安全设施;3。 严禁乘皮带、蹬溜子;4. 严禁扒、蹬、跳矿车或车盘;5严禁不设警戒进行放炮;6 严禁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墙进入盲巷;7 严禁甩掉瓦斯电或风电闭锁; 严禁直线、短距离拉炮、放糊炮、放明炮和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9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10. 严禁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11. 严禁因工作殴打放炮员、瓦斯员或打击报复各级管理人员;2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13。 严禁不按规定吊挂探头、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1。 严禁破坏通风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造成风流紊乱和监控失效;15 严

13、禁防突地区不执行防突放炮规定,不执行远距离拉炮和0分钟等候;16。严禁酒后入井,代替打卡;17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和私藏火工品;18。严禁井下打架斗殴。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析认定,均属于严重违章行为,责任者进驻矿“三违学习班进行程序化教育。 岗位工不持证上岗、岗位证不符者和无班长证或临时带班无委托书的;. 凡向井筒内扔杂物的责任者。3. 在井口0米范围内抽烟者。4.下井不按规定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者;5。 造成矿车掉道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任者;6。 违反斜坡开车行人或行人开车的责任者;。 私自拆除风障的责任者。. 瓦斯台帐未做到三对口的责任者;。 “安全确认卡”、“班评估表”不填写

14、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第一次罚款00元,第二次驻班。10 跟车工没有坐在指定位置,用口哨与司机联系行车事宜的责任者;1。 小绞车司机、把勾工不按规定操作者;2. 未经调度站同意,擅自在大巷推罐者;13。 矿车运行中摘挂罐者;14 绞车运输不按要求使用合格的满罐绳、保险镢、不按规定使用红灯的责任者;5. 各种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1 各工种在机电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没将开关停电闭锁、上锁并挂牌的责任者;17。 斜巷水平上车场没有安装阻车器投入使用的责任者;18. 瓦斯泵房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者;19 放炮时炮箱没加锁者;2. 采掘工作面没有安排班队长带班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21.未按照规定

1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者;22.斜坡摘绳头上道者;23大巷整修沙子、石子等存料超过料池面的责任者;4 采掘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达不到规程要求安排生产者;5. “三违后谎报、不报单位、姓名逃跑者;26. 发生“三违”和事故后,升井两小时内不去分析或故意拖延分析者;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系保险带和保险绳,佩戴安全帽的;2. 在工房、车间或其它生产场所,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生火措施擅自生火取暖的;9。 耙岩机运行期间,耙斗、绳道范围有人工作者(有专项措施规定的除外);30。 由于安全质量缺陷等问题明令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擅自继续使用的;31 开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任者;、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正在生产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33。 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不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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