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审理】如何审理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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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程序审理】如何审理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的各种行政许可案件,无论是在案件的类型上,还是在行政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比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件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要更加复杂、疑难。其中最难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与.效果的正确把握。目前房地产开发等基本建设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进展经济最主要的方式和占比重最大的经济进展指标构成,为进展地方经济积累了大量资本。但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以行政审批(许可)而形成的垄断程度很高,而行政审批的公开、公正、公正程度却很低。行政权力和高额房地产利润的结合就形成了权

2、力经济,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为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者为行政单位办理各种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法或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实施拆迁中一旦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被拆迁人不但就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数量、房产的位置面积等纠纷申请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且要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给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决确认违法,予以撤销。本文以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详细做法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效果和.效果的统一角度,谈几点此类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及行政预防治理的熟

3、悉。 一、追加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的第三人 追加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的第三人,是审理此类行政案件时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例如在被拆迁人起诉拆迁许可证的案件中,原告以外的其他被拆迁人应否做为案件第三人?从其他被拆迁人与拆迁许可证的关系来看,他们同原告一样都与拆迁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如起诉,同样具有原告资格,如未起诉,理应追加为第三人。由于假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为拆迁人(第三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违法,或撤销,必定对拆迁人与其他被拆迁人之间形成的拆迁关系发生重大影响。问题在于,在一个城市拆迁项目中涉及的被拆迁人往往人数众多,假如法院都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将会形成每一件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

4、都会有众多的第三人的情形。而且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件败诉之后,又对涉及该项拆迁的土地、规划、建筑、拆迁等行政许可证逐项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已经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假如再对每一起涉诉行政许可案件追加大量的第三人,其案件审理的工作量之大则是目前法院的行政审判力气所不能担当的。行政案件的审限一审只有三个月,二审只有两个月,第三人如此众多的案件还会严峻影响审理的期限和效率。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尚未追加其他被拆迁人为第三人。这在原告败诉即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恳求的情形下,没有什么问题。截止现在,我们西安市两级法院尚未判决确认过一个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违法或撤

5、销。可是假如法院判决需要撤销或者确认被诉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违法怎么办?假如其他被拆迁人在诉讼开头后要求参与诉讼怎么办?从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影响来看。假如出现以上两种情形,则应当追加其他被拆迁人为第三人。如何详细操作,只能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审时度势,依据预见的判决结果敏捷把握。对于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恳求的裁判结果,其效力能否及于未参诉的其他被拆迁人,应看判决和裁定是基于什么事实和理由,假如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可以作为其他被拆迁人起诉的同类案件裁判时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裁判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应当留意的问题 (一)大部分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多是少数或个别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件

6、败诉后,才向法院起诉的。原告盼望通过确认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违法或撤销,以使拆迁人的拆迁成为不合法行为,进而再否定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件的裁判结果,这些被拆迁人就是所谓的“钉子户”。当然,被拆迁人实行起诉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的方式,间接实现救济其主见的补偿安置权利的做法是法律给予的诉讼权利,无可厚非。问题在于,绝大多数城市拆迁建设项目,在公告时一般很少有被拆迁人起诉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大部分被拆迁人都盼望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得到受益,绝大部分被拆迁人都很快同拆迁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部或部分履行,原房屋建筑已被拆除。少数被拆迁人(钉子户)在其补偿安置要求得不到拆迁管理机关和法院的支持后又起诉

7、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要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问题。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行政机关为不符合拆迁人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行政许可证的情形常常出现。尤其是拆迁人缺乏资金或政府及行政机关组建的临时机构(拆迁指挥部)作为拆迁人的现象非常严峻。由于行政审判作为司法监督是事后监督,对于因之已经形成新的重大财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虽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确认被诉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实行相应补救措施等。但是适用该条规定在事实要件上存在问题,即为数众多的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而属于该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

8、益。可是为了避开因撤销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而给众多被拆迁人的利益、政府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拆迁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目前只有适用该条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信任爱护原则其中的一个例外就是,行政机关违法做出行政许可打算的,当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大于行政相对人的信任所体现的私人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此,可以认为信任爱护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许可相对人,即拆迁人,而且适用于行政许可相关人即全部被拆迁人,在行政许可违法可以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下,是否撤销还要用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9、害这个标准来衡量。应当留意,只要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能性,就不能撤销行政许可。对这里所说公共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应包括政府利益、城市公共利益、广阔被拆迁人的利益等。重大损害包括因撤销拆迁人某项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而引起相关的行政许可失去审批依据的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多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拆迁人缺乏行政许可的资质而造成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而无效,原房屋建筑已被拆除、新建工程失去合法审批手续等无法一一估量的严峻后果,更严峻的是还可能引起大量被拆迁人集体上访等影响.稳定的大事发生。所以法院在审判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时必需留意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10、责任编辑:)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证违法的情形亦很少见,多年来西安市两级法院没有作出过此类判决。大多都回避了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问题,而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实际上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应符合该条(二)、(三)项规定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但因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的重大影响,如确认行政许可违法,会由于政府和很多被拆迁人并不能完全区分确认违法和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往往将两者混淆,认为行政许可被确认违法而无效,造成原告及其他被拆迁人阻挡拆除房屋,阻挡施工要求行政赔偿,等一系列影响严峻的大事。所以,法院在

11、审理此类案件时,多采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的方式。在目前状况下的确起到了避开因判决虽然正确,结果却造成一系列影响.稳定的严峻后果的发生,实属对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变通适用,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的原告一般多是在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案件败诉后,又起诉拆迁行政许可案件,在拆迁行政许可案件败诉后,又起诉规划许可证,如此等等。依据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考虑被诉的行政许可行为已为法院生效判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所采纳等,在审判实践中多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驳回原告起诉。这样适用司法解释,在司法界虽有争议,但在此类案件中却

12、不失为妥当处理问题的方法,可以快捷快速地应对原告一次次地提起行政许可诉讼。一个拆迁建设工程项目要涉及几十项行政审批(许可),如不采纳驳回起诉的方式,根据一、二审审限一件一件审理,将审至何年何月,原告作为被拆迁人不计后果,法院则应全面考虑审判效果及可行性。 (四)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一款后部裁定不予受理或第四十四条(六)项,裁定驳回起诉。由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行政许可的程序极不规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普遍不告知相关人听证权利,不进行听证,不公开、不公正、不公正的问题非常严峻。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不通知或很少通知相关人,也就是被拆迁人,这些行政许可均涉及不动产,最长起诉期限为2

13、0年,况且司法解释还规定假如原告有正值理由则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释义中指出,正值理由有两种状况,第一,不行归因于起诉人自身的缘由,详细有不行抗力、意外大事。可归因于行政机关、法院或第三人的缘由等事由。其次,可归因于起诉人但法院认为正值的其他理由。由此可见目前可以适用司法解释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来处理此类案件的情形是很少的。信任今后随着行政机关仔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方式处理涉及拆迁行政许可案件的情形会渐渐增加。 三、严格依法审理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 以上所述均是法院在审理涉及拆迁的行政

14、许可案件中如何裁判被拆迁人原告败诉的情形,其中缘由不再赘述。这样虽然一方面避开了公共利益患病重大损失,但另一方面又掩盖了行政违法、腐败等问题,只能是肯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状况下的权宜之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为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完备的程序,从法律上为公开、公正、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供应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法生效后的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不仅要依据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对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许可案件,其争议的焦点确定是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问题。审查某个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依据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种类性质,发觉并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把握涉诉行政许可的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及其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规定。例如审查拆迁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就应依据建筑法其次条第一节的规定,尤其是第八条规定的八项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拆迁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应依据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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