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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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农校发200646号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办、直属及附属单位:校园文化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文化管理,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以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迎接学校60周年校庆,现将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校名标准字体和校标样式 3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文化经营活动审批表东北农业大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整顿校园文化秩序,规范校园文化管理,营

2、造文明、健康、高雅的育人环境,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文化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园基础文化设施(各类标识牌、宣传栏、阅报栏、张贴栏等)、校园文化宣传物(宣传画、宣传板、标语、海报、广告、通知、公示及启事等)、校园文化市场(影视录像放映、卡拉OK歌舞厅、文艺演出、书画展览、音像制品和书刊出售与出租、纪念品文字印制等)、校园文化活动(非经营性的文化沙龙、晚会、出版刊物、社科讲座等)。第三条 校园文化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宣传统战部,学校办公室、总务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协助管理。第二章 校园基础文化设施管理第四条 校名标准字体、校标、校徽、校旗的使用与管理。校

3、名标准字体是书写校牌的标准字体,选自王羲之行书字典(校名标准字体、校标见附件2)。校名标准字体、校标、校徽、校旗由学校办公室和宣传统战部共同管理。各单位使用校名标准字、校标、校徽、校旗制作牌匾、彩喷、宣传栏、印刷品等宣传物须经宣传统战部审定。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各学院、部、处、办、直属和附属单位、重点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社会团体)制作各类室内外牌匾须经宣传统战部审定,内容涉及“东北农业大学”字样,须使用新魏碑字体。室外牌匾悬挂位置须与宣传统战部、总务部共同商定,既要协调美观,又要符合楼体建筑要求。第六条 各单位设计、制作楼内指示图、分布图,要与宣传统战部商定,内容力求简洁明确,既要符合建筑

4、特点,又要与学校总体风格保持一致。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宣传栏、阅报栏、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横幅、广告牌及张贴广告,布置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需要设置的单位,应向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经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在指定地点设置,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结束后予以撤除。第八条 校园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要体现校园人文精神,符合学校整体形象标准要求。校园文化基础设施本着“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责任部门要定期更新内容,维护维修。第三章 校园文化宣传物管理第九条 校园文化宣传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

5、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第十条 校园内各类海报、广告、通知、公示以及启事等,只能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时要整齐、美观,必须署明单位名称和张贴时间。校内重大活动或其它重要信息,须经宣传统战部审核方可在电子显示屏上播放。横幅和宣传板在制作上要求精美,横幅原则上要求印字或者刻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学校统一设置的海报栏上张贴的宣传品不得超过海报栏的四分之一版面,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学生社团张贴的宣传品,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张贴。第十二条各单位的室内会标及体育场内的赛事活动宣传物,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把关,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主楼大厅设置宣传物及张贴

6、各类海报的时间、位置须经学校办公室批准。第十四条 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开展宣传活动,经学生工作部许可后,到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门、墙、路牌、路灯杆、橱窗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张贴任何宣传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学校批准的室外宣传物及其设施。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宣传物或未按期撤除者,将由保卫处拆除,并对经办单位予以处罚。第四章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第十六条 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进行的一切经营性文化活动必须经过审批。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是:经营者在开办前到宣传统战部申请,说明经营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由宣

7、传统战部签署意见后,到保卫处办理校园经营许可证。短期(一周之内)文化经营活动由宣传统战部直接审批,长期性(一周以上)的文化经营活动由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校园文化服务的方向,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音像放映、出版物发行的规定,传播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有益于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文化知识。各单位对现有的音像设备要严加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严禁播放和出售盗版光盘及内容涉及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录像带和出版物,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播放非教学内

8、容的录像带、光碟必须经宣传统战部批准。 第十八条 利用学校文化设施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园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职责是:宣传统战部负责对校园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对违规违约的经营者,取消其文化经营资格;保卫处负责对获准进入校园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承包者以及从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注册登记、办理校园经营许可证,并对其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学校综合治安条例者,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总务部负责对在校园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负责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场地

9、租赁费、设备折旧费及水、电、暖收费标准,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学校设备完好无损。 第五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开办前要报批。涉及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内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宣传统战部批准。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日常校园文化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宣传统战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有利于活跃师生业余文化生活和大学生健康成长。校园内严禁举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出版的非正式刊物、板报、墙报内容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出版非正式刊物及在校园网发布的内容

10、,须报校宣传统战部批准后,方可发行。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复制、发布、传播各种反动、迷信、淫秽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凡聘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从事人文社科讲座,必须经宣传统战部同意后方可举行,严禁错误观点和言论在校园传播。第二十五条 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校园公共文化设施。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校内宣传所使用的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和学校视觉系统设计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久拖不改者,则由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撤除。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年度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年终评优资格。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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