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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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小编希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民 事 判 决 书(2006)吉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曾智勇,男,1971年10月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永和镇张巷村委会渡头村4号。被告:江西吉安锦源粮油食品厂。住所地:吉安县永和镇。业主:徐芋生。原告曾智勇与被告江西吉安锦源粮油食品厂(下称食品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星基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智勇、被告食品厂业主徐芋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智勇诉称,2004年2月

2、,原告从孙相华处转包了张巷村委会山背塘养鱼,被告厂内的污水未经处理向外直排,并流入原告承包的山背塘中,造成塘内鱼大量死亡,经交涉,被告赔偿了部分损失。此后,被告仍我行我素,继续向外排放污水,2005年12月份,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原告鱼塘水质中有细小糯米粉粉末,且略有异味,水中的溶解氧仅为0.3,以致山背塘中的鱼不断死亡。虽然被告答应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但至今仍拒赔。为此,原告只好起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两年的损失计币1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监测费、鉴定费均由被告负担。被告食品厂辩称,原告转包山背塘未得到张巷村委会的认可。该塘为条状型流水沟,永和镇许多村委会及沿途的工厂和稻田的排污也是

3、流入该塘,因此,原告的损失并非仅由被告一方造成的。原告水塘中死鱼,未经鉴定,不能认定是被告排水所致。另外,原告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曾智勇为其诉称提供了下列证据:1、吉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吉安县渔政站证明;3、死鱼照片及吉安晚报报道;4、死鱼证明;5、投放鱼苗及饲料证明;6、张巷村委会证明;7、吉安县水产站养鱼产量评估报告;8、协议书。被告食品厂质证后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环境监测报告没有经过该厂方,养鱼产量评估的依据也不足,且原告承包该鱼塘未经村委会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却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1、2、3、4、8号证据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投放鱼苗和饲料,有相关证人到庭作证,被告无证据反驳,对此,本案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也提供了吉安县水产站关于该山背塘鱼产量的补充说明,故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定。 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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