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有效定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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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前 言2一、保险合同的订立3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3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3二、保险合同的生效4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4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5三、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有关的几个问题8参考文献13I毕业论文(设计) 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 内容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本文一方面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进行了澄清,确定成立和生效各自不同的要件;另一方面则对涉及到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易产生争议的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保险利益原则

2、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解析,并进而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最后为本文的简短结论。关键词:保险合同 成立 生效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公民、法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以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相关利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发生时,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合理风险转移目的和意义。

3、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而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一但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内容所规定的事项,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由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则作出承诺(承保),即保险合同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过程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

4、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相关情况、保费厘定、承保条件、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面及细化程度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诸多后续服务及理赔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及实务操作过程中常见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

5、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至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

6、件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则告

7、成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首先,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8、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2条及合同法第45、4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其次,作为诺

9、成性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换言之,不能将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付费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的,法定条件不能用来做约定条件;2、该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任何必然(不)发生的或(不)应当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附条件决定是否生效,附期限决定何时生效;3、该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附属内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宜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4、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显然,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

10、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交付保险费不能构成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非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可见,这里的成立即生效,否则无法约束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标志的,并且明确了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才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可见,这里的成立即生效,否则无法约束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一

11、般情况下,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标志的,并且明确了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才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从而排除了将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主要合同义务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可能。可见,投保人是否交付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 保险法第57条规定,除非特别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也就是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交保险费将自然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相应减少保险责任,显然,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同时,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知,对财产保

12、险的保险费,法律不禁止保险人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即法律赋予了财产保险人以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显然,前提必然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否则,就没有利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付费的基础了。现行保险法的上述有关规定都是以付费不影响合同生效为前提的。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

13、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的生效适用所有合同生效要件的共同规定,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14、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

15、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为防止道德危险及赌博行为的发生,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本身必须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的。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对于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有些保险立法同时以但书规定,以利于被保险利益的除外。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稳定社会的经济生活,如果保险当事人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而且该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以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为其法定形式。但如欠缺这种形式要求,并非导致保险合同绝对无效,而是影响证据法上的效力,导制合同不可强制执行。三、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有关的几个问题首先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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