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污染罪案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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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环境污染罪案例判决书小编希望 什么是环境污染罪案例判决书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因为如果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一旦被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估计的,但是总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点蝇头小利就肆意的破坏环境。这时候一旦被发现基本上都会被判以环境污染罪的,而为了大家能够更加了解这个方面的知识,小编整理了环境污染罪案例判决书,大家来阅读一下。环境污染罪判决书公诉机关XX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XX省XX市台江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9

2、月23日被XX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左xx、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及其辩护人左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在XX市xx区某村租赁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未依法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擅自从事

3、配件镀锌加工,生产废水通过车间下水道直接排放进入外环境。2013年8月8日,该厂被XX省环境保护厅查处。经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56倍以上;车间外废水总铬含量70.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9倍以上;车间外雨水沟六价铬含量16mg/l、总铬含量10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79倍、104倍以上。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翁某某向XX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

4、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翁某某辩称其从事镀锌加工时间只有一个月。辩护人提出:1、电镀厂车间内总铬超标56倍,而车间外雨水沟总铬超标104倍,不符合常理,并认为存在周围其他工厂向雨水沟内排污的可能。2、被告人翁某某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翁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在其位于XX市仓山区某村租用的厂房内,雇佣工人非法从事配件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车间外的暗沟,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2013年8月1日,xx

5、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封,随后被告人翁某某私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2013年8月8日,XX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厂进行查处,并现场进行采样。经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认定,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标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超标69倍),均不符合废水排放的国家标准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013年8月20日,XX省环境保护厅对该份监测报告予以认可。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XX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案件移送函,

6、证实涉案电镀厂的废水经采样监测,车间地面水总铬超标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超标69倍,车间外雨水沟六价铬超标79倍、总铬超标104倍。违反相关规定,XX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他们将位于XX市xx区某镇某村的厂房分别出租给卢某某和翁某某。3、XX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保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及附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2013年8月8日,XX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会同XX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镀厂进行检查,发现电镀厂正在生产,未建设废水处理实施,生产电镀废水漫流在车间地面上,通过一根暗管排到车间外的暗沟,并

7、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该厂于2013年8月1日曾被仓山环保局查封,但被人撕毁封条恢复生产。随即执法人员对电镀厂进行查处,对现场工人进行询问,并现场进行了采样监测。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涉案电镀厂的位置、状况。5、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闽环站(2013)c103监测报告、XX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予以认可的批复,证实电镀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XX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数据予以认可。6、被告人翁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翁某某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份左右,他

8、在XX市仓山区某镇某村租了一厂房办电镀厂,电镀厂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批准。电镀厂有酸洗槽、水洗槽、电镀槽。因为污水净化设备成本太高,所以他给在这些槽子都安装了管道,管道埋在地下,污水则通过地下管道通往大门旁的休息室地下,再排到外面的污水沟里。8月1日,仓山环保局过来查封,他把封条撕了继续生产。8月8日XX省环境环保厅的执法人员下来检查。9月23日,他到仓山刑侦大队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翁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

9、采纳。辩护人提出电镀厂车间内总铬超标56倍,而车间外雨水沟总铬超标104倍,不符合常理,并认为存在周围其他工厂向雨水沟内排污的可能的意见。经查,房东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地点周围还有其他工厂,不能排除其他工厂向雨水沟排污的可能。故该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翁某某提出从事镀锌加工时间只有一个月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10、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某某人民陪审员施某某人民陪审员徐某某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林某犯罪分子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肆意破坏环境,不仅可能造成当地的环境不可逆的污染,还对当地的水质造成极大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所以在这份环境污染罪案例判决书中我们能够了解到,一旦发生了破坏环境的行为,法律肯定会严惩不贷的。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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