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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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 提高国有 资产使用效益 , 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 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部令第 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部令第 36 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 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 ) 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 业单位 (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 的国有资产管理

2、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是指由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 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 (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 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 成的资产 ,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 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 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保障国有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

3、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 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 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 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 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 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 管理相结合 ;(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4、资产实行综合管 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 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 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 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

5、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 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 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 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 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 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 ( 财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6、国有资 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二 ) 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 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三) 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 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 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 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 四 ) 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 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 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 五) 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 产收入 ;( 六)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 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

7、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 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并组织实施 ;( 二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 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 三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 日常管理工作 ,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 四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 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 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 资产收入。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 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

8、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并组织实施 ;( 二 )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 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三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 处置和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 四 )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 产的保值增值 ,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 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 , 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 , 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 对国有资产实行动 态管理 , 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

9、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 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 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 ,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 , 合 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 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 况等制定 ;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

10、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 , 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 , 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 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 产的品目、数量 , 测算经费额度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 , 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 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 等相关材料 , 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 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

11、财政部门 审批;(五)未经批准 , 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 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 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 , 财 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 提出申请 , 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 行审批。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 置的 ,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 项目的不再审批 , 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 ,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 ; 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 , 报主管部门审批 , 主管部门

12、应将 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 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应 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 产, 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 , 录入资 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 理制度 , 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 效益 , 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 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

13、的 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 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 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 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 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 出租、出借的 , 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事项严格控制, 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14、、出借和担保 等 , 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 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 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 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 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 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 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 , 统一管理。法

15、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 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 , 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 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 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 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 , 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使用的管理 ,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 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 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 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16、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 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 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 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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