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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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流程图森林资源管理股审核后并公示应提交的材料1、林权人申请2、上年度采伐验收合格证;3、作业设计报告;4、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核查后申请表;5、林木权属证明;6、移植树木的还需提交移植方案和植被恢复措施方案;7、其它。申请人申请(1)将办理结果交申请人;(2)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领取批准的决定书分管领导审批 如需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的(含中介、评审、评估、听证、公示)由森林资源股股长组织实施行政服务大厅 林业局窗口受理 不予 受理材料不全退还资料(并一次性告知)资料有误次日返还或进行整改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图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2、群众举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巡查 立案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简易程序 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承办人:林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提出林业行政处罚意见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罚意见,并经承办处室负责人确认 法制机构审查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承办处室负责人确认后送局法制机构审查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送局领导审查法制机构签署意见后由承办人送局领导审查 不需处罚局领导批准不予处罚 (其中拟作出责令

3、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额罚款)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放弃听证或 要求 听证超期未提出 法规处 组织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局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结 案归档行政强制流程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告知

4、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填写强制措施审批表制作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拟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及法律依据,同时赋予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行政征收流程图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编制统计表并上报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开具征收票据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采访进行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之疑问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出示身份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有上下限之分的明确按下限标准收取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

5、范围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征收相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递交申请受 理受理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 审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作出审批意见森林资源管理股提出行政审核意见告 知按照要求将行政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0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行政决定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携带

6、相关申请材料受理(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简称窗口)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规定期内以办件通知书一次告知补充、更正的事项及时限审查合格的,转森林资源管理股组织勘验或专家评审,提出意见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行政决定送达按要求将行政决定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告知不服决定的可提请复议或诉讼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征占用林地审核流程图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7、县直相关部分用地预审意见;8、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林地查验表)2、植被恢复承诺及措施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林业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林业厅资源处同意: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同意: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监督单位:政策法规股监督电话:0562882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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