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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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综合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港口法对港口规划的定义、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等进行了总体阐述,但有关内容尚需作进一步规定、细化。因此制定本规定作为其配套性法规文件是落实港口法的要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港口已处于大规模发展时期,港口岸线资源紧张的状况日益显现。港口法实施以来,各地政府对港口的管理工作逐步转向规划及资源管理,并纷纷开展了不同层面的港口规划编制工作,这对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目前尚无相应的港口规划管理,我部曾于

2、1990年颁布了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但只是针对单一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办法及要求。有关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修改、实施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港口规划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因此,依据港口法相关要求,制定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主要特点:规定作为港口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力求反映我国港口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达到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所创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规范性。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做到内容

3、科学、程序规范、权责明确,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二)完整性。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涵盖了港口规划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类事项,符合港口规划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港口健康快速发展。(三)政策性。规定的制定体现国家宏观政策及港口发展的要求。其政策性主要体现在:1在规划编制上,规定贯穿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提出编制港口规划要适应经济发展及产业布局、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现代化发展水平等要求;2在规划审批上,规定明确了不同层次的港口规划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的规定,分级负责、各司其职,有利于区域港口的科学统筹、合理分

4、工和协调发展;3在规划实施上,规定对港口建设、港口规划区内土地、水域使用与港口规划的关系以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更加具体规定,突出了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有利于充分发挥规划对港口建设发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四)科学性。规定总结了我国港口规划工作的经验,力求全面、准确反映当前港口规划发展的新趋势。规定的科学性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我国港口规划体系两大类型、三个层次的总体结构。两大规划类型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三个规划层次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和单一港口的总体规划,以此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港口规划体系;二是规定了有关规划成果文件的相互关系。规定明确规划文本

5、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强调了规划报告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编制的规划文本经批准并公布后成为港口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其性质有别于作为技术文件的规划报告,属于法定文件。规定提出通过法制化形式体现规划内容,是实现规划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五)简便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上,规定根据详细规划的特点明确将审批权限下放到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在港口规划修改上,对属于局部修改性质的规划调整,按简化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体现了高效、简便的原则。(六)适应性。技术性强是鲜明特点,编制内容很多。规定采取将港口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等技术性要求以单独规定的形式作出,

6、使规定内容更加直观、清晰,有利于保持规定的稳定性。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港口布局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已经以交规划发2006469号和交规划发2006470号文印发,根据需要将逐步制定并颁布其它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的起草过程:2001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规划体系的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完成了港口规划体系的研究,为起草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奠定了基础。随后组织开展了本规定的起草工作,其间多次组织专家对规定内容进行咨询,形成了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主要港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研究,对规定进

7、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形成了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在此期间,我部组织完成了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港口布局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的制定工作,并以交规划发2006469号和交规划发2006470号文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港口规划的主要类型及其重点:根据港口法第八条规定,港口规划有两种类型,即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要符合港口布局规划。根据港口法规定,港口布局规划重点是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8、,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港口总体规划重点是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港口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有哪些类型?为使港口规划更具科学性和指导性,在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规定对

9、涉及新港区开发或者对现有港区功能调整的情况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经济和港口自身发展,需要在港口规划区内或区外开辟新港区,或者对现有港区功能做重大调整,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进行新港区选址论证或者有关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港区总体规划。规定对港口规划编制有哪些要求?规定对港口规划组织编制主体、规划的原则、规划文本格式、技术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一)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规定中明确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编制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另外环渤海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也由交通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

10、制。其它层次的港口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为体现港口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和科学性,要求编制港口规划首先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要求,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体现港口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合理确定不同港口的布局规划和功能分工,提高港口综合竞争力;港口规划还要适应国际国内航运、现代物流等发展要求。因此在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了编制港口规划的五条具体原则要求。(三)规划报告文本格式要求:为加强港口规划管理,规范和统一港口规划报告内容和格式,我部于2006年9月1日颁布了

11、港口布局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和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在编制港口规划时,其内容的深度、文本的格式应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其文本格式另行制定。(四)规划的技术要求:港口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工程相关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必要的前期研究和专题论证工作,鼓励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体现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五)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1990年颁布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中对承担港口规划的编制单位资质没有严格要求,一些技术力量较强的港务局可自己组织进行编制。而本规定中明确承担港口规划的编制单

12、位应当持有国家发改委或建设部颁发的港口河海工程专业咨询资格证书或水运行业设计证书,编制不同层次的港口规划,对资质的等级也有不同要求。港口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港口规划在空间规划方面涉及到陆域和水域规划,与所在城市联系密切,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鉴于此,规定明确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上述有关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规定对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的审批、公布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规定在港口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类型和港口地位,对规划的审批和公布程序分别做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有

13、以下几方面:(1)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修改完善后公布。同时,规定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2)对于港口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程序,根据港口的地位不同,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港口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予

14、以批准的,由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如果主要港口所在城市是直辖市的,港口总体规划可直接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种是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但应当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还有一种是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书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3)规定要

15、求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布规划文本。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规定对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的要求: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已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基础上,对有关港区、作业区规划方案的深化和落实,主要任务是对港区、作业区水陆域利用和重要配套设施的布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港口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责任主体在地方政府,考虑到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审批程序规定在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前应征得该港口总体规划批复单位的同意。规定根据港口地位的不同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对于港口规划的更改有哪些要求?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但如果社会经济和港口发展确实需要更改规划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鉴于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过程较为复杂和严格,为避免因规划的局部调整导致重新编制规划,规定界定了港口规划更改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修订”,是指对港口规划的范围、港口性质及功能、岸线利用、港口布局及水陆域布置等进行重大变更;另一种是“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无论是港口规划修订还是调整,都应当通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的方式进行,这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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