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支付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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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文书与赔偿支付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业务部门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构建案管部门“案后评查与综合考评”模式,推动建立“大案管”工作格局,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按照上级院对法律文书制作要严格、规范、标准的要求,在近期开展了“法律文书评查暨优秀文书评选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文书评查活动强力推进。一是领导重视到位,明确活动的重要性。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案件评查办公室为成员的的案件评查小组,具体负责评查活动事宜。二是领导参与到位,明确要求全院上下共同参与文书评查活动。制定实施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文书评查暨

2、优秀文书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评查活动的目标、时间、对象、要求及活动步骤,并要求各科室及全院干警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评查活动中来,确保活动顺利有效开展。 落实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法律文书评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第一阶段是业务科室上报常用叙述类文书种类及文书撰写标准。参与评查的业务科室按照案件评查办公室的要求,行动迅速、报送及时,遇到问题与案件评查办公室积极协调沟通,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第一阶段结束日期,案件评查办公室共收到反渎、控申、民行、侦监、监所、公诉、反贪报送的常用叙述类法律文书和制作标准19种,内容涉及起诉、逮捕、提请抗诉、申诉、审查、纠正违法等,涵盖了检察业务的各个方面

3、。案件评查办公室对报送的文书进行进行分类归纳,制作了文书评选表格,为下一阶段的评选工作打好基础。第二阶段是各个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报送的法律文书进行自评,评查小组进行评选。案件评查办公室及时召集,全院召开了法律文书评查暨优秀文书评选会。为保障法律文书评查评选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取得实效,案件评查办公室还特邀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结束后,案件评查办公室对各类文书进行了复查,根据上级院制定的文书标准认真查找参评文书不规范、不标准之处,将该文书存在的问题一一列明,结合业务部门自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评选出一二三名,向各个分管副检察长逐一汇报,并在全院大屏幕上滚动显示。第三阶段业

4、务部门将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回案件评查办公室,由评查小组进行复核。评选结束后,七个业务科室先后根据评查出的问题,结合各自科室的特点,将整改落实报告报送到案件评查办公室。案件评查办公室汇总后,向分管检察长分别汇报,分管检察长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被评查人进行落实。 强化法律文书评查结果运用,提升法律文书质量。一是全面落实法律文书评查的整改内容。明确要求各业务科室针对评查出的问题及上报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并限期将整改情况书面答复案件评查办公室后上报院党组,案件评查办公室在整改限期到期后,对各业务科室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全面落实法律文书评查结果的普及功能。评选出来的优秀文书将做

5、为业务科室的文书撰写样板,今后上级院及本院的各类检查、抽查、考核、考评,同类文书将不得低于该优秀文书的制作标准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诉意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一、性质和作用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

6、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具备执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国家的强制为后盾,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落实,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 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和探讨的问题 (一)加倍支付利息

7、的计算及问题 常见的判决文书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判决给付之日前,利息按照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给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算。而这样的计算方式很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多半约定的也是两倍到三倍。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中规定了一个给付期限,如果债务人为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此时支付的利息

8、将会由期满前约定的四倍变成期满后法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债权人所得的利息反而减少,即此时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没有起到补偿和惩罚的作用。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法条本身的瑕疵 该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由此我们不难推断其立法本意,即该条款的诞生是以其程序性价值为基础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条内容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即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向另一方所为的金钱给付。笔者认为该法条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是其存在诸多问题的源头。 对法条进行深入剖析可知,因加倍支付产生了两份数额相同、作用相异的债务利息,一份用于弥补因债务人没有于判决规定期

9、限内履行给付造成的债权人利息损失;另一份则是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惩罚措施。这两份利息最终归属于债权人会带来以下问题: 1. 与“填补法益”的原则相悖 从实体角度分析,有损失才有补偿,法律仅仅是保护权利人权益受损的部分,达到填平亏损法益的作用,而该部分利息并非权利人实际损失,若在实体上将该利息给予权利人,则其应视为构成不当得利。 2. 公权与私权的交叉矛盾 实体与程序的相互渗透又表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从程序角度来看,该条款具有惩罚性、法定性,体现的是公权力。针对惩罚性的这部分加倍利息,法院作为实施主体,其惩罚所得应上缴国库,而非权利人。 笔者认为,既然该条兼具实体和程序,不妨一分为二分

10、别处理。即作为惩罚性的“一倍”的利息,可以在执行时将该部分上缴国库;对作为实体性补偿的一份利息,则可以依法执行给债权人。 (三)判决文书中是否可引用该条款 目前的实践操作,常将该条款直接写入判决中。该种做法的支持者认为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适用于审判环节,这是“审执分离”的要求,可以防止执行权扩张。因为,执行的实体内容都须以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执行部门只能依照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目前,执行部门可以自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有罚款、拘留等,但这些仅仅是在执行过程中遇阻碍时,执行部门为保证执行程序有效进行而享有的权力,具有纯粹的程序性。而本条涉及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执行部门没有作出该类裁定的权力,故必须规定

11、在判决文书中,使将来的执行有据可依。 但笔者认为,将该条款直接写入判决文书中,将会引起如下问题: 1. 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 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充当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者,对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不应作出任何处理。因此,当权利人没有在起诉状中请求加倍支付延迟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法院若将其写入判决中,则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同时法院的该行为实际上是为权利人添附了额外权利,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从这点看,写入判决也有欠妥当。 2. 法院不得对未发生之事进行判决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义务人于将来是否会如期履行给付义务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应只能对已然发生或于将来必然发生之事

12、进行处罚,因此将该条款引用至判决文书中欠妥当。 3. 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判决 该条款规定的前提还未发生,也就不可能进入法庭调查、辩论,如果在判决书中写明“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对未经审理的事实或请求作出判决。 综上,本法条意在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履行,但在实践操作中却遇到程序和实体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在坚持立法本意的基础上修改法条,即变更为:迟延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利率给付债权人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缴国库。这样,判决文书中可载明:利息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而一倍的惩罚利息可在执行中由执行部门依法执行。同时,其他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参考资料:恒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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