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42991222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某建筑企业为拓展业务,在全国很多地区设有项目部,这些项目部有的属于总机构直接设立,有的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设立。近年来,各地针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劳务的所得税管理陆续出台了不同规定,企业在很多地区遭遇纳税争议。笔者归纳整理,建议跨地区设立项目部有关所得税管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建筑企业项目部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而建筑企业项目部并不需要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同时

2、由于建筑资质的要求,其承建项目一般也是以总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项目部不同于企业分支机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办法。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要求,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所属机构不同,纳税办法有别 建筑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地区施工现象很普遍,很多企业的产值绝大部分由各地项目部创造,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要求在项目部所在地纳税,对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将有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3、知(国税函201039号)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但这一规定又必然影响项目部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项目部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征税办法,即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仍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因此,只有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才需在当地预分所得税,而各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部应汇总到所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

4、纳税。 机构设置不同,汇算清缴办法有别 由于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对项目部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办法,会对总机构的汇算清缴产生不同要求。但如果总机构只设分支机构,其汇总纳税办法与其他企业并无区别。 如果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则应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如某建筑企业在各省直接设立项目部,无分支机构。2011年截至11月份累计收入2000万元,其中各项目部收入150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企业需向各项目部所在地预分所得税=1500×0.2%3(万元),在总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322(万元)。 如果总机构既有直接

5、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则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如某建筑企业在A、B省分别设有分支机构,同时又在C、D省直接设立项目部,其他条件同上,则该企业需向C、D省项目部所在地预分所得税3万元,其余22万元应按有关汇总纳税办法,在总机构及A、B省分支机构间分配预缴。 这里应注意,企业向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所在地预分所得税,很可能会出现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时,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小于已预缴的税款。如某企业2011年度在各项目部已预分税款5万元,而汇算清缴时应纳所得税3万元,小于在各项目部已预分税款2万元。对此,国税函20

6、10156号文件明确,应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而不是由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部门多退少补。但如果是因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部门未按规定标准预征税款,则应要求其对多征部分及时返还给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无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均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该已缴税款。需注意的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7、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项目部,同时还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