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42985193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doc(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丘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王克尚就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商丘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王克尚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1、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3年,交通运输部提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农村公路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到2009年底止,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20790.8公里,占了全市公路总里程22497.3公里的92.4%。农村交通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对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诸

2、如主体责任不明确、养护资金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亟待立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为此,我省自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着手农村公路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2008年和2009年,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先后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调研计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多次修改,并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和县、乡、村三级基层代表的意见,于2010年7月30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问: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我市农

3、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有什么重要意义?答: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它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和细化了管理责任,明确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使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我市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推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

4、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4、问: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对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划分、规划和建设、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范,同时对违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5、问:条例体现了哪些主要特点?答: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发展的理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了建养管并重、科学发展的原则;二是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和具体标准;四是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管理和保护;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

5、任,加大了处罚力度。6、问:农村公路的发展原则是什么?答: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7、问:农村公路责任主体是谁,县、乡、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政府指导帮助下,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8、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

6、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9、问:农村公路的规划具体由谁负责?答:条例规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问:农村公路项目怎样设计,如何审批?答:条例规定,县道和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

7、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1、问:村道要交纳行政性收费吗?答:条例明确规定: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12、问:农村公路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怎样审批?答: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3、问:对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有什么规定?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

8、、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14、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怎样验收?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15、问:县道、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应由谁负责?答:条例规定,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6、问:农村公路绿化有哪些规定?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

9、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17、问:农村公路资金的筹措原则是什么?答: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18、问:农村公路资金主要来源和途径有哪些?答:主要有: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

10、,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19、问:省、市、县、乡对农村公路资金投入标准是什么?答:条例规定,省、省辖市人民政府除拨付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其中省本级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20、问:村委会如何筹措农村公路资

11、金?答: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公平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21、问:农村公路资金如何使用和管理?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辖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22、问: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由谁负责?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

12、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23、问:公路法没有关于村道管理的具体规定,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村道作为农村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次颁布的条例中对村道的管理责任、规划建设、日常养护模式、用地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保护与法律责任等都有具体规定。填补了村道管理的法律空白,相对于公路法而言,对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24、问:农村公路用地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

13、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25、问: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怎样规定的?答: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控制区域内,不准建设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26、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时,是否需要审批?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14、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27、问:能否在农村公路上设置其他标志?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15、以外的其他标志。28、问:超限超载车辆是否允许在农村公路上通行?答:条例规定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9、问:超限车辆检测站、点怎样设置?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站(点)。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30、问:条例对交通农村公路管理等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何处罚?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监管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问:条例对农村公路上的违章建筑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怎样处罚?答: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