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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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篇一:中国保监会关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篇一: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外两篇) 中国保险报 2021-01-06 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由于承运人超高违章装载造成汽车倾覆,致使货物损失,根据1981年及1997年人保“陆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对其来讲是属于“意外事故”,货物能得到足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但如果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就得不到赔偿,因为不构成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是其“故意行为或过失

2、”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2货物有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 由于承运人只对货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因此,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如是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只要是保险事故,包括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损,就能得到保险人足额赔付。但如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只负责承运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无损失;由于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也应仅赔付其应赔付的金额,这样,对于货

3、物损失本身就得不到足额赔偿保障。 3.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力。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例如,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追尾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同意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运输保险,如何规避风险: 1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往往是考虑到承运人所宣称的具有很大规模的运输量才同意承保此种保险,所以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4、。 并要求其在发运货物前向保险公司申报,以避免其只选择风险大的货物投保或出险后投保而产生道德风险。同时,随时关注其投保的运输量是否与其宣称的一样,如有很大差距,应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2费率要高于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水平。 或同时根据每个运输工具承运货物的平均价值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5万人民币;或约定保险公司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物损失的赔付金额,约定各自承担根据运输协议/凭证或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应承担的赔付金额的比例,如保险人承担60%,承运人承担40%等。这样,就能规避和减轻由于无法追偿而造成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3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因此,应在保险

5、合同中约定:在实际理赔操作中应按照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方式进行。首先应索要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书面文件,另外,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协议,审核协议中承运双方是否订有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仅赔付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责的赔偿金额,或根据运输协议或凭证中承运双方订立的关于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否则,如果按正常的运输险理赔方式,将全部损失额赔付给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而其会根据免责及责任限制的规定赔付货主,这样就构成了承运人的不当得利,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道德风险巨大。从这点上说,这也是承运人不能作为运输险被保险人的理由之一,即使按此种方式承保,却不能按照正常的运输险

6、理赔程序和方式赔付,而必须要采用责任险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本身就是矛盾和不正常的。因此,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试析承运人作为其运输货物之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11/29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7、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在存在一种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投保另一保险利益相对应险种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各种观点不一,有认为被保险人只要存在法律上的某种联系(不管是依据所有权还是合同),即存在保险利益。有的观点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加以适用,认为只要事后真正有保险利益的人追认亦可接受。我们认为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

8、标的有保险利益,但如果其投保的并非该保险利益相对应的险种,该保险合同亦应不产生法律效力。现结合一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需要,从瑞士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物流公司乙是该批的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货物到上海口岸后,乙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上海到湖南的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箱子遭撬窃毁坏,造成设备修复损失近伍佰万元。现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是否具有货物险的保险利益,是其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何谓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9、,承保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李玉泉主编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第641页)其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目前设置的险种主要有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险等四种。其中涉及本案的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有基本险和综合险。除货物运输险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还有承运人责任险。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承运人与运载货物(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及何种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规定

10、,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该法律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具有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义务,而在这些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并造成货主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种赔偿责任是法律上承认的一种风险,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发生与否关系到承运人的利益或不利益。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了对运载货物的妥善保管,保证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承运人存在将货物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并存在未能交付的情况下赔偿收货人的风险,但并不能从中得出其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我们认为,货物运输险作为财产险,其以货物

11、财产本身作为投保标的,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直接产生损失的是货物所有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发生货物买卖转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货物所有人因对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风险而具有了保险利益。作为处于非货物所有人地位的承运人,在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当时其并未产生任何直接损失,其只产生了货主因此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而只有损失并不一定导致承运人赔偿,因为承运人同样有如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过错等免责事由。这里,承运人如果想转嫁该种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或风险的话,承运人可以投保以其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

12、,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我们承认在同一标的物上,基于不同的风险角度,存在着享有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主体。但是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其对.起到的是经济补偿的职能,如果允许在同一险种和同一保险标的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则一旦出险,损失是既定的,保险人要根据该损失分别赔偿给两个或多个被保险人,势必有一方从中获得收益,显然违背了保险最基本的补偿损失的原则。 同时,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而我国保监局批准的货物运输险保险

13、条款中对货物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保险人也需要赔偿,这样很有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达不到保险设定的用意。 再次,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势必造成被保险人和实际责任人竟合的情况发生,从而剥夺了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货物运输险下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加上货物运输险的投保费率大大低于承运人责任险,而且在承保条件上承运人责任险要相对严格的多。如果认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的话,承运人责任险这一险种即

14、无存在的必要。 有观点认为,货物出险是事实,货物所有人受损也是事实,保险公司只要履行一次赔付不超过其保险价值即可,不用苛求投保时是承运人还是货主,就是承运人在保单上被列为被保险人,货主在出险后也可以基于合同法有关隐名代理的规定认可其代为投保的权利。我们认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的立法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特殊篇二:保险资考试卷三(含答案) 模拟试卷三 一、 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计90题) 1.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这一原理所体现的风险特征是(c ) a、发展性 b、普遍性

15、c、客观性d、不确定性 2.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 (a) a、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分散性 b、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一致性 c、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一贯性 d、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积累性 3.现代人寿保险经营中,采用的保险费率形式是(b ) a、自然费率 b、均衡费率 c、主管费率d、客观费率 4.厘定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原则要求(d) a、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不能产生利润结余 b、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全部结余归投保人 c、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d、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不能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5.某企业以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元的财产损失保险,与此同时,改企业以同样的固定资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财产损失保险,该企业的这一保险方式属于(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 共同保险 d.重复保险 6.在各种合同形态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叫做( b)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性合同 d .附和合同 7.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保的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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