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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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 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 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 档。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 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 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 一是

2、信访人的基本情 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 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 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 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 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 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 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 应当受理,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 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 在法定的期限 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 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 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 告知信访人。判断信

3、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 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 二是信访事项是否 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 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 区有权受理的事项; 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 信访工作程序; 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 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 内,对本条例第 15 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 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4、、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三、受理受理, 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决定进行处理的 行为。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 中投拆行为, 或即将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 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 在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 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 可以根据相关

5、的信息和 线索主动受理。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 受理的信访事项, 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 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 调查、 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 信访条例 规定,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 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 工作机构。转送适用两种情形: 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 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一是指由于作

6、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 访事项的行政机关, 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 二是指依 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 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 三是由于信访工作 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 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 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二)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 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要求其

7、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 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 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 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包括交办件的 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 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 计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标准。一是事实清楚,即 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 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 律、法

8、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 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 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 实的计划与期限。(三)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 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 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 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

9、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落实情况。四、办理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 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 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 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10、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 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同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 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 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 一是事前通知。办理机关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 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 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二是表明身份。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调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是说明理由。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

11、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 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等各项权利, 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四是实 施调查。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五是制作笔录。 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 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 办理机 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 调查的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 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 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 步处理意见及依据。(二)作出办理决定。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 事项有权处

12、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 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 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信访事项办 理机关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 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 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定。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 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行听证

13、后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 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 充分体现了对 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三)送达与执行。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 政文书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 信访行政 文书也适用此规定。 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 的方式, 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 号寄给信访人。同时,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 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信访条 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有 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 者单位执行。

14、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 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 都要承认 其效力,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保 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五、复查与复核(一)复查。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 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也可 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15、 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 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 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 级人民政府。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1、申请。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提出复查请求, 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 二是有具体的复查 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 并且无法 通过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 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五是在申请复查的 期限的范围之内。2、审查。其一,形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 的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 同时告 知信访人相关理由

16、; 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 申请事 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其二, 实质审查。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 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复查机 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 31 条的规定,享 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3、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 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 一是办 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处理意见维 持;二是办理意见事实不清、 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 的,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 新办理。 复查机关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 办理机 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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