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商品买卖合同格式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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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商品买卖合同格式5篇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第一条总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止,其效力及于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有关购置和出售货物的全部协议(包括订单和附件)。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被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其次条供货方式 一、交(提)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二、乙方向甲方供应如下商品,详见附页,详细定量按乙方要求确定。 三、运输费用承付:全部运费由方担当。 四、所订的货物运抵到甲方的期限在订单下达后的天内。 五、乙方供应的商品必需

2、符合食品检验标准,应将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资料以及证件等伴同商品货运单交付甲方,若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退货费用皆由乙方担当。 六、零售价的限制: 七、结算方式: 八、残次品处理(方法): 九、退/换货:对于滞销商品,甲方在保持原商品质量、外观、及小包装的原则下,可以在以下双方商定的期限提出退货给乙方或换取同等价格的(其它)商品,退回或调换货物的运输将由双方协调解决,退货或调换货物的价格为甲方当时订单所确认的价格为准。 十、补货条款: 为保证商品供给,对甲方要求补货商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货通知后,审核合同章、签约人后、在双方商定条件下按时按量补货给甲方。 补货通知形

3、式: 到货期限: 十一、补充条款: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详细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商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4、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依据各企业状况不同,自己拟定):购销商品确认单、双方补充商定。 甲方:签约代表:盖章: 乙方:签约代表:盖章: 单位商品买卖合同2

4、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

5、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旧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治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

6、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

7、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别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坚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

8、,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

9、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10、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乐观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

11、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患病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

12、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削减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

13、方在收货时发觉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状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

14、)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别规定外,采纳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局部。对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应连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15、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担当因供应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担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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