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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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金融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院投资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安装工程、装潢工程。 第三条 所有基建工程均由院基建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第四条 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及装潢项目。第五条 凡需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办公室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框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经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须报院党委

2、并经院党委批准)讨论同意后,向市教委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程序须按市政府、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二)列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项目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第七条 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造价在20-100万元的工程,可以进行院内自行招标;单项

3、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基建办公室负责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并具体落实招投标所有的相关工作;(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第十一条 依

4、法不需进入上海市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院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成立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院主管领导、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二)成立评标小组;(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五)邀请投标单位;(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或议标;(九)确定中标单位,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审计部门备案。以上程序(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审计、财务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

5、小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第十四条 以下单位不得承接学院工程项目:(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二)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条件作出切合实际的施工图预算和合理的报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

6、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若市建委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第十八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十九条 在上海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基建办公室受学院领导的委托与中标施工单位就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进行协商,双方确认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办公室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有关

7、招投标精神择优确定。第二十一条 基建办公室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第二十二条 基建办公室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院主管领导在初步设计报告的有关文件上签字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基建办公室应做

8、好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测算工作。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基建办公室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与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办公室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

9、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任意缩短工期。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办公室提前向院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基建办公室可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第三十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办公室应及时向院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报审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基建办公室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预付项目工程款,但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70。第三十二条 基建办公室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

10、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的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第三十三条 基建办公室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基建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

11、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院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管理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立项按以下程序报批: 市教委院党委会、办公会议 院分管领导 院基建领导小组 基建办公室 重大项目 一般项目第七章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承包单位推荐供应商或生产厂商。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由基建办公室牵头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也可通过正常程序直接采购。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应

12、请学院的法律顾问审阅,并送咨询(审价)有限公司审计后,方能进行采购。第三十八条 对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价值较大的建筑工程材料或设备,应由基建办公室牵头组成采购组,在至少比较了三家供应商或厂商后,由有关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确定向哪家供应商或厂商采购以及采购的数量、规格、价格等。第八章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项目审计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向基建办公室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基建办公室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竣工决算书应先由基建办公室进行初审。对工程决算书中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办公室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决算。第四十一条 基建办公室应将承包单位调整后工程决算书送交有关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第四十二条 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听取基建办公室意见,并对基建办公室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作出核实及答复。第四十三条 基建办公室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决算,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金融学院二00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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