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案例分析挂靠药业公司过票被判十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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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挂靠药业公司过票被判十年 一、基本情况王迪,阜阳太和人,由于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却有药品经营的货源和销售渠道,2010年到2011年挂靠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药公司),以其业务员身份从事药品经营。新特药公司以向挂靠业务员收取发票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按照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至1.5%收取管理费用,支付税款、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开支等费用后多余的为公司利润。公司只负责审核业务员做业务时的相关证照,不核实业务真实性。具体经营流程是:业务员购进药品后,拿着购进合同等相关证照、对方的货物出库单和相关的进项

2、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到公司购进部,经过质检,就开具入库通知单,公司仓库签字后,在电脑系统做购进记录,然后签单到财务,业务员拿着购进部签字的单子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出具发票单位的资质和发票金额及清单物品数量是否相符,业务员拿的相关手续做购进记录时,有时有实物入库,有时没有。公司表示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虚开均不知情。二、违法事实1、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791份,价税合计1.04亿元,税款1220.41万元。2、通过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

3、1318.24万元,税款191.54。以上合计涉嫌虚开发票814份,价税合计1.18亿元,税款1411.95万元。三、案情分析(一)接受虚开1、资金流(1)销售资金流:销货款新特药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汇给业务员个人帐户。(2)购进资金流:王迪所销售单位的销货款新特药公司王迪所提供的购货单位购货款余款除扣掉管理费王迪个人卡2、票流(1)销售发票: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1%-1.5%收取业务员的费用作为管理费。(2)购进发票:业务员负责给新特药公司提供抵税用发票,税票不能提供的部分按7%至8.5%不等收取管理费。中间人(有时不止一道)从虚开方买票后,以票面价税合计2.3%-7%的

4、手续费卖给王迪,王迪把票给新特药公司抵扣。3、物流不经过新特药公司的仓库,但是公司开具虚假的入库单据。(二)对外虚开1、票流(1)取得虚开进项中间人开专票给新特药公司,王迪按票面金额7%付给中间人手续费。(2)对外虚开销项由于实际购货方不需要发票,给予其6%的货款折扣,向受票方收取票的价税合计的7.6%作为费用,支付新特药公司1%的管理费用,王迪从中能获利价税合计的0.6%的利润(7.6%-6%折扣-1%管理费)。2、资金流受票方公司帐户新特药公司王迪个人账户扣除相应的开票费用后受票方公司账户。3、物流不经过新特药公司的仓库,但是公司开具虚假的出库单据。四、法律责任王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王迪系挂靠阜阳新特药公司的业务员,其所有的购、销以及增值税部分的抵扣发票和资金往来都是自己负责,新特药公司只提供经营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故王迪的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附件:案号:(2016)皖12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迪,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高中文化程度,住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被告人王迪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日被该局转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4月

6、20日被告人王迪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站派出所抓获,8月1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运岭,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迪及其辩护人张运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到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

7、用发票,后交到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或通过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总计涉嫌虚开发票814份,价税合计117847240.62元(税款14119529.43元),其中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791份,价税合计104664800.62元(税款12204132.17元),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13182440元(税款1915397.26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迪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迪对起

8、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的2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通过王迪交到公司进行抵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王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后其虽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收押,并不能影响其自首的认定;3、被告人王迪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4、本案中王迪系阜阳新特药公司职工,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按单位犯罪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到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或

9、通过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6月,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按照票面金额的7%从汝某甲手中购买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5份,价税合计2504549元,其中税款363908.83元,后王迪将取得的发票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2、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27份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3000000元,其中税款375387.63元,这些发票被王迪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3、青川县金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

10、884624.00元,其中税款273834.30元,均是通过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后王迪将18份发票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这些发票均未有实物交易。4、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3份,价税合计20147939.62元,其中税款2317904.56元。这些发票均是通过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后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这些发票均没有实物交易。5、2011年5月到2011年7月,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通过关诚将23份阜阳新特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3182440元,其中税款1915397.26元)开向安徽胜和医药营销公司,王迪从中牟

11、利87万元(该非法所得已退缴)。6、2010年到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430份四川力博药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7100556元,其中税款5418648.04元。7、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有限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55份发票,其中425份发票被阜阳新特药公司接受并已认证抵扣税款,价税合计47369122元,其中税款5449545元。另30份发票被作废处理。在该425份发票中有99份发票是通过汝某甲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有58份发票是通过刘邦仁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剩余268份发票(价税合计30

12、027132元,税款3454448.81元)均是通过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综上,王迪总计涉嫌虚开发票814份,价税合计117847240.62元,税款14119529.43元。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791份,价税合计104664800.62元,税款12204132.17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13182440元,税款1915397.26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阜阳新特药公司及涉案人员立案侦查的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迪于2015年8月13日被蚌埠铁路公

13、安处阜阳站派出所抓获。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迪出生于1983年12月28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调查报告,证明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公司、四川兴长江医药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的情况。5、退赃票据,证明被告人王迪到案后退出赃款87万元。6、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5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7、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

14、从他人处购买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27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8、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青川县金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发票18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9、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33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10、记账凭证、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将23份阜阳新特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向安徽胜和医药营销公司的情

15、况。11、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四川力博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30张,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12、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8张,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13、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证明王迪系该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业务员所有的购、销以及增值税部分的抵扣发票和资金往来一律由业务员自己负责,公司只提供经营资质,收取1管理费。王迪在2009至2012年期间从河北德

16、泽龙等6家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91份,价税合计金额104664800.62元,税额12204132.17元。王迪取得这791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他所销售单位的增值部分。王迪所销售单位的货款回到公司账户,公司再汇到王迪所提供的购货单位,余款除扣掉管理费外,都汇入在王迪个人卡上,汇到王迪个人卡上的资金有52302969.18元。14、王迪销售一览表、业务员销售情况登记表,证明王迪的销货单位及金额。15、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阜阳新特药公司在检查中纳税情况、完税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虚开以及向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及税额,王迪向公司交纳涉案税金合计671657.00元,公司向国税局交纳王迪所涉及案件的税金合计7892471.65元。16、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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