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应该被禁止还是被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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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遇應該被禁止還是被包容?華梵大學哲學系 / 冀劍制摘要為了大眾利益,社會上產生了道德標準來抵制某些行為,有些我們採取嚴格禁止的態度,而有些我們採取較為包容的態度來面對。針對外遇行為,當今台灣社會採取的態度是嚴格禁止的,這樣的態度也同時影響夫妻與情人間的處事方式而讓我們認為可以干涉對方的行為來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然而,我認為這樣的價值標準造成了許多不好的狀況,就像有人會對要求分手的對方施予惡毒的懲罰。然而,如果我們能夠改變這樣的價值觀,將禁止轉變成包容,這種情況將為大為改善。本文將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比較這兩種價值態度所產生的影響,並且指出,包容外遇是一個比較好的選項。AbstractFor a

2、ll peoples interests, we create moral criteria to resist some behaviors in the society. We can distinguish these moral criteria between two kinds of attitudes prohibition and toleration. For wifes or husbands infidelity, the attitude in Taiwan is prohibition. This attitude influences the relationshi

3、p between unmarried lovers and drives them to believe that they have a right to intervene lovers life for avoiding infidelity. However, this influence has resulted in something undesirable. For example, one may heavily hurt his or her lover for infidelity as a punishment. A change of attitude may be

4、 helpful for avoiding this situation. In this paper, through several angels, I argue that for infidelity, the attitude of toleration is better than prohibition. 關鍵字(Key words):外遇 (infidelity)、禁止 (prohibition)、包容 (toleration)、自由主義 (liberalism)壹、前言:一般來說,外遇這個詞彙可以指稱只有精神上的戀愛關係,或是包含了身體上的性關係,或甚至只有性關係而沒有愛情。

5、而本文所要談論的外遇主要是針對包含兩者的外遇。事實上,無論是哪一種界定,外遇的問題在目前的社會上似乎愈來愈普遍,從名人新聞到日常生活親朋好友的事蹟,外遇事件的發生已經逐漸不讓人感到驚訝。然而,在台灣,外遇不僅在道德上是要被譴責的,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被處罰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被處罰這個問題已經被廣泛的討論了,也就是所謂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但本文並不針對這個問題來討論,而只針對在道德上我們該站在什麼樣的立場與態度面對這件事情。當然,這樣的反

6、思也能夠對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提供一個不同的思考角度。在道德上,多數台灣民眾的觀念都是認為外遇是件錯事,當一個外遇的人被捉到後,無論其外遇的過程是多麼浪漫的愛情故事,都必須在面對大眾時受到歧視,並且必須向受傷的一方懺悔,彷彿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一樣,而且這樣的狀況也被大眾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畢竟是傷害到配偶了。而在夫妻的前一階段 男女朋友間,也沿用了這個價值標準,認為劈腿者是需要被譴責的,理由相同,都是因為有人受到了傷害。然而,傷害到人就一定是件錯事嗎? 當然不是的,例如,當老師在評論學生的論文時,學生通常是很受傷的,但是,這樣的受傷卻被認為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是有利於學生成長的。但是,外遇的發

7、生不是也同樣有利於受害者成長嗎? 為什麼要用不同的標準來評價這兩者呢? 或許,有人會說,還是有差別的,學生被指出錯誤的受傷是成長中必要的,但是,因配偶外遇的傷害不是必要的。真的如此嗎?然而,指出學生錯誤的受傷也並非是必要的,事實上,只要多練習,學生大都能自己發現問題而成長,或許只是比較慢而已,然而這樣的成長或許是更有價值的,而且在其學習過程中比較不會喪失自信。但即使如此,我們還是不覺得老師指出學生錯誤的傷害是錯的。或許,還是有差別吧,差別在於,老師是出自一片好意,而外遇則不是,外遇者明明知道外遇被發現時會傷害配偶但還是去做,這是居心不良。但是,這樣的說法也一樣有問題,例如,當一個同學B的朋友A

8、明明知道B很在意這次的考試能否考第一,這位朋友A明明知道卻仍然很努力的考贏了B而讓B很受傷害,這時我們卻不會認為A是錯的而應該向B道歉,但卻認為B應該要包容A或是尊重A的個人自由。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大眾價值觀禁止A考贏B,而且所有人都遵守這個規則,那麼,這個社會會減少很多的傷害,但是卻讓A失去了許多努力追求個人成就的自由。然而,目前的價值觀是傾向包容A考贏B的行為,被傷害的B應該要尊重A的自由而且包容A的行為,如果大家都這麼做了,那麼,大家獲得了更多自由競爭的機會,而B由於包容的心態作用會使其傷害小一點。那麼,這兩個選項那個好呢? 目前來說,直覺上大家會認為後者比較好,在未經深思

9、的直覺中產生這樣的想法主要大概是因為當今思潮的影響,認為追求個人成就的自由是必須被尊重的。然而,我們反觀外遇的行為,如果大眾價值觀反過來尊重外遇者追求浪漫戀情的自由,而且要求被傷害的配偶包容外遇者,這個世界會更自由而且受傷的人也由於包容的心態作用傷害降低,而且也不用擔心被社會輿論嘲笑。那麼,這是不是也比較好呢? 這也就是本文想要討論的問題:當面對外遇事件的社會價值觀是以禁止的譴責態度面對比較好還是包容的態度面對比較好? 我們一般認為外遇不好的理由其實並沒有一個很好的根據,只不過社會潮流就這麼的認為而已,那麼,我們應該重新思考看看外遇是否真的就這麼樣的必須被譴責而不是被包容。以下將從幾個觀點來分

10、析。貳、包容與禁止基本上,我認為社會價值觀在某個程度上對人們的行為的確有約束的作用,而社會價值觀對於某些不受某些人歡迎的行為所採取的面對方式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屬於譴責式的禁止態度,本文將此簡稱為禁止的態度,另一是比較緩和的包容態度。例如,台灣社會對於貪污行為的社會價值觀採取的是禁止態度,只要有政治人物被報料貪污,人們大都會去譴責,鄙視,甚至到了這個政治人物完全不可能東山再起的地步。我想這樣的社會價值觀或許是好的。而對於有嬰兒在公車上哭泣來說,雖然這被認為是不好的事情,但一般人們比較會採取包容的態度面對嬰兒的保母。然而,對於一般大眾插隊的行為來說,社會價值觀所採取的可能是半譴責、半包容的態度,

11、許多人認為應該嚴厲譴責插隊者,看到有人插隊就應該挺身而出指責人家的不是,但也有人認為應該採取包容的態度,既然人家這麼趕時間就讓他先吧。哪一種態度面對插隊比較好呢? 我個人認為包容會好一些,實在沒有必要為了這樣的事情起紛爭,但這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此處只是藉此說明在社會價值觀中有這兩種不同的態度。本文的焦點問題就在於,我們的社會價值觀應該採取哪一種態度來面對外遇事件。外遇的發生產生了兩種情緒,一是外遇者獲得了新的戀愛機會,另一是外遇者的配偶可能會很傷心而受到傷害。我們當今的社會價值觀採取了禁止的策略,以道德上或甚至法律上禁止外遇的發生來避免有人受到傷害。當有人外遇的時候,大家(甚至包括本人)都

12、會有一個價值觀認為做了不該做的事,如果是公眾人物則需要面臨向社會道歉的命運,大家對這樣的道歉也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會期待這樣的社會壓力會對人產生作用而不要去外遇。然而,由於當今社會外遇事件的增加,讓人覺得禁止似乎作用不大,至於該用什麼方法來禁止比較有效也是個有趣的問題,但並非本文要討論的焦點,如果禁止是好的,那麼,我們可以想別的辦法來禁止,或許在方法改變後會更有成效。本文要討論的焦點問題在於,跟包容來比較,禁止是不是真的是一個比較好的面對外遇的方式。一. 禁止 禁止是一個讓某些事情或行為不要發生的最直接的方法。如果某人做了一個被禁止的行為則要受到處罰,處罰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些可以訴諸法律有些

13、則是訴諸道德。當整個社會價值觀對某個行為採取禁止的立場的時候,等於宣告這個行為是非常不道德的,當某人做了這個行為被發現之後就會至少遭受道德的譴責。為了不要遭受這個道德的譴責,人們盡可能不要去做這個行為,那麼,這個行為就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被禁止的。例如,禁止酒醉駕駛、禁止隨地吐痰、禁止外遇等等。 然而,這樣的禁止方式事實上連帶著其它的效應。例如,對人罵髒話或是比中指是個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比中指的人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是,其產生的作用卻並不僅於此,由於比中指被大家認為是不道德而且應該受譴責的行為,這樣的共同認知導致被比中指的人卻因而感到很丟臉,這是一個附帶效應。舉例來說,某人對一個黑社會大哥比中指

14、,由於大眾(包括比中指的人)認為這是一個不道德需要受到譴責的行為,因此,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一個挑釁,表示比中指的人明知這是一個被禁止的行為還是去做,顯示他一點都不怕該黑社會大哥,如果這個黑社會大哥受到這樣的挑釁仍舊無動於衷就會被大眾認為是怕了對方,這會有損大哥的顏面,而由於大家都這麼認為了,因此,一定要有所反應才行。這是這樣的道德態度所衍生出的附帶效應。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大眾對比中指這樣的行為的共同解讀是可以被包容的一時氣憤的非理性行為,那麼,當黑社會大哥面對有人對他比中指的反應是一笑置之,這時大眾可能會認為這個大哥是很有雅量的人。即使一個行為的象徵意義不變,但只要大眾對其產生不

15、同的價值觀與共同知識(common knowledge) 社會大眾都彼此知道別人也知道的知識是一種共同知識,而這樣的知識會在既定的訊息中增加額外的傳遞訊息。請參考(Devlin 1997, p.252)。,就會產生其它不同的附帶作用。 反觀外遇的行為,由於大眾對於外遇行為認為是不道德應該被禁止的行為,所以,一個人有了外遇就是做錯了事,就是對不起他的配偶,而且,當一個人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仍舊產生了這樣的錯誤行為,這時大眾可能產生另一種猜想,會不會是這個配偶有什麼問題等等。而且,也由於外遇被認為是不對的行為,那麼,外遇者的配偶就被認為是受害者,是被同情的對象,有個不忠貞的配偶而讓人覺得丟臉、沒眼光

16、、選錯人等等。這些附帶效應使得這個配偶會被異樣眼光窺視,有時,這種附帶效應比原來的外遇事件更令人難以忍受。而且,由於這些難以忍受的附帶效應卻也是由於外遇事件的發生而造成的,這造成了人們對配偶的外遇的行為更加難以接受,以及受到更大的傷害。在這個觀點上,長期觀察與研究世界各地外遇現象的美國作家Pamela Druckerman在其著作外遇不用翻譯中舉例指出,邁阿密一位醫生太太告訴我,嚴格說來,她並不在意丈夫與其它人發生性關係。能省去妻子每週應盡的義務。她也樂得輕鬆。但丈夫偷情所代表的意義卻會令她感到不堪。她和所有朋友都認為他是堅定而快樂的一夫一妻制信徒,他若出軌。就好像所有人都被他愚弄。他們並不真正瞭解他(Druckerman 2007, p.25)。因此,有時候,外遇事件在某些觀念引導下所造成的附帶效應所造成的傷害高於外遇事件本身,但事實上,這些附帶效應卻是因為有大眾的某種價值態度所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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